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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評委制 防弊且興革
編按:「御用評委」爭議須全面性檢討。擔任政府標案評選委員屬刑法第10條所稱廣義之公務員,如涉及不法,仍須比照一般公務員接受法辦。林清汶指出,現行評委屬臨時性編組,存在不同工卻同酬情形,應重新審視;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將納入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並限制評委參與機關標案件數量規範;以及要求現行公共工程委員會,每年實施評委查核制度。全面立法檢討方能確保標案評選的合理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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