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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章程

本會現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於106年10月16日修訂,此次修訂依107年8月1日政府公告【財團法人法】與台北市教育局範例參考修訂,經董事會同意後送教育部核定,並向法院申請變更。

財團法人余紀忠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修訂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訂

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三次修訂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修訂

一百年七月六日第五次修訂

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第六次修訂

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第七次修訂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余紀忠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制訂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未規定部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第二條

本會以「回饋社會,增進公共利益,強化國際學術文化交流,協助政府推展社會教育工作」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針對提昇國內文教水準有關之議題,進行專案研究,並提出建設性建議及具體解決瓣法。

二、與國內外學術文化等公益性機構,協同進行文化及研究
活動,推展國際文教交流。

三、協助政府推展社會教育工作與公益慈善業務。

四、舉辦各項足以提昇國內文教水準之研討、座談、講演及
展示活動。

五、從事本會工作相關之出版與多媒體事務,其有助於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之書刊及視聽業務。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定基金總額新台幣壹億元整,皆為現金,由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大理街一三二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工作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及重要人事之聘任決定事宜。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到十五人組成,並為單數。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機構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產生;如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辭職時,應由董事會互選遞補之。得因會務需要增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於董事成員提名一人為副董事長,經決議後聘任。

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其餘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或需增減名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同意後,補足或增減之。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增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惟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應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董事會議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行之,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同意為之。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之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四、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兩項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執行長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於董事會之下設置執行長一人,秘書若干人,以及為推廣會務之若干功能性編組,及顧問若干人。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用,秘書及顧問由董事長聘用後,向董事會報告追認之。

第十一條

本會之所有基金、動產、不動產,非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不得變更,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核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而有關資產、資金孳息收入之運用,除為符合本會創立目的而為必要支付外,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以外之用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送主管機關備查。惟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另行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組織,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任何私人團體,應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轄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