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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專家會談

余紀忠文教基金會 2015年10月06日
面對國家轉型與世界快速變動的局面,過去台灣創造了經濟奇蹟,但也犧牲了許多自然資源,政府每年在水土保持、防洪治水及救災預算愈編愈多,但災害反有日益嚴重趨勢,缺乏上位宏觀指導的全國國土計畫,除了在空間規劃上失序,國土資源的保育工作也無法有效整合。
《國土計畫法》專家會談

前言

余範英(余紀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面對國家轉型與世界快速變動的局面,過去台灣創造了經濟奇蹟,但也犧牲了許多自然資源,政府每年在水土保持、防洪治水及救災預算愈編愈多,但災害反有日益嚴重趨勢,缺乏上位宏觀指導的全國國土計畫,除了在空間規劃上失序,國土資源的保育工作也無法有效整合。

至於公私部門及中央地方的溝通合作,如何納入民眾參與機制,原住民的土地使用保障,以及整合相關國土計畫與保育事權等問題,都有待國土計畫法的上位規範,然二十年來六進六出立法院無法通過,此法雖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卻是台灣邁向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藍圖。

這場國土計畫法專家會議的舉行,期望藉由大家的討論,以長遠、理性的角度,為國土計畫法完成臨門一腳的催生。在這個基本大法則下,大家都是努力多年的學者專家、行政同事,目前的國土計畫法各草案版本不一定完全理想,無論如何,期待在各位的提醒下,點出仍須磨合之處,希望在這最後一會期,不再荒廢時日,跨出這一大步,能為「國土計畫法」催生。

邱文彥(立法委員)

國土計畫法的催生過程,最早可回溯至「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直到「國土空間發展綱領」,又過去經建會曾擬出的「國土計畫法復育條例」。在當時推動的國土三法: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和海岸法,今年海岸法已通過,並正式實施;國土復育條例,目前內政部的構想是融合到國土計畫法中。因此未來國土計畫法的內涵,到底應包含哪些是討論的重點,特別是李鴻源部長過去在國土防災地圖資訊的建置與想法,如何融入國土計畫非常重要。

另一問題是以內政部的位階,能否承受未來國土規劃的職能?例如環境資訊,將來是在環境資源部;海域部分有海洋委員會,將來有國家海洋研究院能產出海洋資訊;國發會中也有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這都是重疊的。這導致部會間的協調更顯重要。

今天特別請海洋學界胡念祖前輩,就海域部分引領深入思考。海岸法推動後發現許多問題:近岸海域範圍是水深三十公尺,還是三海浬的地方,又能源局提出三十六塊堤防海域可開放申請海上風力發電。目前國家型計劃推動的海陸風機千架,已有多架風機超過三海浬的範圍,未來海域如開放個別申請,將有海上秩序問題。最近通過海洋委員會的組織四法,對海洋規劃總體的看法,未來海陸是否分家,也是國土計畫法中需要討論。

又原住民傳統領域與國土計畫法的關係;中央山脈保育區中,九%都跟國土計畫法有密切關聯,原民領域如何處理?原本希望國土發展這個基本法能在各部會之上統籌協調,這最後一個會期,又遇到選舉,時間有限下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目前三個版本,第一版本是行政院草案;另有黃昭順委員的國土復育條例,這承接 二○○年張景森提出的版本;還有內政部的版本,依照原內政部版本,又含括一部分海洋資源地區,而今海域已有海域管理法,這中間銜接的環節要做些討論整理。

整體來說,今天要請賜教的是:進行中的國土計畫法應該用什麼角度來思考各部會互動的關係,以及國土計畫法內容應該含括內容。

 

發展與管制雙軌制,應建立智庫

華昌宜(台大建築與城鄉所教授)

自一九九五年國土計畫提出後,一拖二十年,期間加入了包括國土復育條例、海洋法、環境變遷氣候等內容,回頭來看似乎沒什麼進展,我想有幾點原因:

首先,一般民眾是不關心此議題的,兩年前「看見台灣」上映後引起一陣子迴響,但之後就被遺忘了。第二,國土計畫牽涉利益太廣又複雜,尤其加入原住民問題。第三個問題是國土計畫法的實質內容性質不夠清楚,今天需要檢討的應是針對第三點。

台灣到現在為止走的是雙軌制度,再雙軌制度下,國發會有一套國土空間發展策略,另一方面國土規劃在內政部,就土地使用管制,但它跟空間發展有密切關係,這就麻煩了,因為發展與管制是兩個不同的見解。

過去經建會僅是行政院的幕僚機關,現在改為國發會層次更高。到目前為止,主委輪替不斷,換到都不知道國發會中有一個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該處已經發展第二版的國土空間策略計畫。內政部主管的國土計畫,以及國發會空間策略規劃,雙方的立場與見解如果無法協調整合,未來問題將很麻煩。

我從一九七年開始呼籲到現在,經濟發展與環境氣候變遷等問題勢必導引此法須不斷有新思維,問題是誰在主導?我們缺乏一個穩定、中立的國家發展國土計畫研究單位,若能成立此一個單位,可避免重疊的問題。內政部版本提到推動國土規劃研究『得』經整合後,設立國家國土研究院,我建議改成『應』經整合後成立智庫。只有成立了研究院,始可解決爭議。只要從現有公共建設中拿出千分之一預算,做公共建設之間的空間協調,集合各界菁英為對國家空間發展做出貢獻。

 

全面思考鄉村與農業永續

林國慶(台大農經系教授,前農委會副主委)

從農業部門觀點來看國土計畫法,希望該法能通過,並透過該法針對國土空間策略有較好的規劃,促進鄉村與農業的永續發展和糧食安全,確立永續農業與鄉村發展在永續國家與經建發展之重要性。建立鄉村規劃體系,強化農業部門在鄉村發展與空間規劃之權責,並將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納入國土空間發展策略中。成立專責機構,積極推動鄉村地區規劃、建設與永續發展。到目前為止,都市以外的非都規劃相當缺乏。

糧食安全體系應建構糧食安全機制與劃設重要農業發展區,建立重要農業發展區維護、管理制度與機制,過去我研究坡地與山地農業的發展,我們六%的國土是在坡地與山地,今天看到的是災害,但未重視山坡地區有三十萬公頃的農業使用土地,使用產值也相當高。所以坡地與山地農業之角色定位如何?透過國土計畫法如何正視坡地與山地農業的發展,相當重要。

全面性思考鄉村與農業永續發展,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的融合發展,在國土空間秩序有效安排下,降低區域發展的差距,促進三生與多功能農業、鄉村之發展。國土三百六十萬公頃中,農業用地佔有兩百六十萬公頃,但農業部門的責任負擔卻相當小。

城鄉發展區的範圍到底是哪裡?我們有中心的都市,外圍有市郊,再外圍是鄉村。所以有都市發展、有鄉村發展,那什麼叫做城鄉發展?所以從國土空間發展政策角度出發,將人口、國土規劃、氣候變遷調適、國土保育、產業發展、交通運輸、城鄉發展、空間治理等八大議題領域應納入整體思考,藉以促進鄉村與農業之整體永續發展。

如何透過國土空間發展政策來促進農業及農村永續發展?我們認為可以用農村再造計畫來推動,營造有利於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之環境,積極推動三生農業與多功能農業,提升農家所得(包括農業所得及非農業所得),來提升鄉村環境及生活品質,提升鄉村生活品質,吸引年輕人及非農民之移入。

未來可能的策略,針對確保糧食安全,政府應重視農業與鄉村之永續發展,應建構有利於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之國土發展策略,建構有利於確保糧食安全之國土發展策略,和推動對地直接給付制度,促進三生與多功能農業與鄉村之發展,並減少休耕與廢棄耕農地面積,提昇耕地利用效率與改善鄉村景觀。

政府應強化與促進鄉村發展方面,政府應建立鄉村發展架構,將鄉村永續發展成為國土空間發展之重要策略,應建構有利於國土空間合理發展之鄉村規劃體系,強化農業部門在鄉村發展與空間規劃之權責,和建立環境直接給付制度,以利鄉村地區景觀與生態品質之提升。

 

資訊公開透明 加速國土復育計畫

田秋堇(立法委員)

當初在江宜樺部長任內,預計六年把國土計畫法區域劃分通過,但國土計畫法事實上的意義就降低很多,加上國土復育基金與地質敏感地區等問題,導致最後無法通過。

上一屆我們把國土計畫法與國土復育條例一起送進來,原住民立委認為這是滅族條例,國土計畫法中的國土復育條文應該要更周全一點,國土復育條例快則六年,慢則十年,但國土計畫法應多著墨復育。

私有地、人民財產若限制使用,補償就是合理的,非錢坑法案。對人民權益的保障,應向原民講清楚,不要讓他們為了國家公益而損失,應給予補償。

地質法拼了好久好不容易通過了,但地質敏感的公布非常困難,公布的很多都是人煙稀少的地區,社會應該建立共識,日本敏感地區全部公布,且在書店都能買到報告,台灣怎不公布?調查報告應向人民公開,地質法也應列入考量。

 

保障原民土地所有權的使用

鄭天財(立法委員)

國土計畫法從原住民族的立場來看是有很大的疑慮。現行的法令管制已經很多,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等,很多相關法令。 原住民族遇到的問題是,在生活各層面土地的使用上,受到管制時並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無論自來水法、森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都規定禁止或限制使用時要依法補償,但都沒有實際補償,這牽涉到財政問題。很多單位應對的措施,像是森林法限制不得砍伐林木,但並沒有公告限制與禁止使用,因公告就要落實依法補償,因此目前的做法是不准任何砍伐林木的申請。

此外,現行條文把原住民族基本法二十一條加進去,基本上是空的。二十一條談得是政府要開發時,經過原住民族同意,因原住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當所有權被禁止或限制使用時的配套處理措施也該羅列不能忘記。若能消除這些疑慮,原住民很願意把土地山林維護好。

 

面對政府治理及國土容受力的真相

李鴻源(台大土木系教授,前內政部長)

國土計畫法推出這麼長的一段時間,世界、觀念、氣候都在改變,我們到底該怎麼辦。現階段的國土計畫法版本,並沒有將防災概念置入,而颱風、地震、水災、旱災等問題、土地超限利用的問題、全台灣三百個港有一半都是蚊子的問題、我們有1800公里的西部平原陷在海平面底下的問題都存在的台灣,該如何把問題一起解決,未來的法有沒有辦法很務實的來面對這些問題。

這個法再好,誰要來執行?怎麼執行?例如台東縣的太麻里溪,這是縣管河川,可是台東縣政府水利科只有四個人,縣政府根本沒有能力處理這個問題。因此,地方政府職能的提升,這才是很嚴肅要討論的課題。

假如我們訂定出一個二十年目標,慢慢把人口、產業放到應該放的地方,這就是一個實際的計畫法。假如今天我們還是談社會住宅,談讓所有人在台北有地方住,把八百萬人塞在台北,想想政府要有多大的本事,另外一個問題是政府有多少錢可以做這些事情。還有很多問題不在技術,例如治水,而在我們的社會價值觀嚴重扭曲,又該怎麼面對。

歐洲人談國土計畫是農林漁業一起來談。到底未來在行政院沒有一個部會可以來做這個事情,內政部有沒有能耐去彙整各部會。法一通過,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單位來做這些事情,既要有棒子又能端出胡蘿蔔。

「土地容受力」對台灣來說是陌生的,北中南東到底適合住多少人?我們農業、工業區應該如何使用?這都需要先計算出來。國土計畫法公布的計畫應該要成為國家建設的上位計畫,但誰有能力去計算這些事情,這就是涉及華老師剛提到的研究院,這該是智庫做的,並不是任何一個大學研究單位可以完成的。就是因為缺少這樣的一個智庫,我們才會把科學園區放在一個缺水的地方。到底國土計畫的專業支撐在哪裡?

所以我還在政府服務時,就試著請營建署把國土規劃相關的資料庫建立起來,利用這個資料庫成為決策的依據,反映未來政策的計畫藍圖。

國土計畫法會不會過?這是很大的問號,時間已不能再等!現在處於過渡階段,應該盡快把這些精神透過目前已經有的管道,反應在都市計劃、國土計畫中。例如台北地區是一個很危險的地方,一個六級地震倒掉四千戶的房子,請問再將人口都塞進台北嗎?我們的問題只有社會住宅嗎?這符合台灣的國家利益嗎?國土計畫大家談的層次、面對問題都不一樣,但台灣人習慣只看淺面的東西。這絕對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需要很長的對話,政府光是一個地盤下陷的案子,就橫跨了五個部十個署。未來的政府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在國土計畫法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總結來說,我們在國土計畫中應強調治理,還有通過國土計畫法時,亦不要忘了行政區劃法,台灣這麼小的地方有二十三個縣是很奇怪的地方。不是將所有部會整合成一家人問題就解決了,而是建立部會之間、部會與非政府組織、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夥伴關係。例如國發會與內政部營建署的業務既重疊又分立,惟有強化部會間的溝通,回歸治理問題的釐清,很多問題的起因是台灣政治運作的文化,健全行政區劃法及地方制度法,消弭中央與地方的鴻溝,六都與其他縣市的資源差距,而國土計劃法則應著重在基本概念的建立,其他回歸各子法的規範。這都顯示未來執行時,傳統的思考方式都要改變。

 

採原則性機制、程序正義、滾動檢討

陳伸賢(新北市政府副市長,前水利署長)

國土計畫法就算通過,也不見得會有完美的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是一個上位計畫,在國土計畫法沒有出來之前,現行還有區域計畫法,兩者差別在於區域計畫法對於非都土地使用許可開發,並沒有積極作為,像是對敏感地區沒有復育、徵收、恢復的機制,屬於消極的。

然而,國土計畫法要不要先過,還是要過。國土計畫法通過兩年,再兩年直轄市才會出爐地方的國土計畫,再兩年才實施,一共要六年。因此,我建議國土計畫法的重點應該是形成一個機制、原則,國土計畫法的內容沒有完成前,區域計畫法可以照走,等國土計畫法內容完成,就可以順利轉換過來。

另外國土計畫法若定位在機制,當中定有很多的辦法是沒有執行過的,資料庫的建立是重點工作,資料也仍須套疊,因此我建議採授權立法,隨時間做滾動式檢討,避免時間浪費在內容的細節造成日後母法的修改問題。

國土劃分的時候,每個部會都有立場,單靠內政部很難達成。需要行政院級的協調單位,以免在衝突之間,時效拖延而走不出來。

民眾參與絕對必要,一般行政機關執行民眾參與採公聽會的方式,但公聽會辦完民間多是沒來或說不知道。因此,對於「走完程序」應有標準,好在目前未納入行政程序法的聽證制度,要不然對於程序的規定更嚴格,建議要有程序正義的SOP

全國都市計畫需要十年來進行通盤檢討,地方的則要五年。但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永遠趕不上實際的狀況,整個都市計畫變更來不及符合實際的需求,因此上位大法應該是設立機制,並讓機制有效執行為要。

 

強化民眾參與 縮短實質城鄉差距

詹順貴(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國土計劃法二十年來六進六出,一直沒有通過,因為涉及複雜的利益角逐導致多年未能通過。

這幾天的新聞說到台灣在世界自然危險災害名列前茅,台北市是亞洲最危險的城市。這是過去國土資訊不夠公開透明,已是既成事實,管制就非常難。政府一向的管理著重專家統治,民間專業知識不夠,在地知識與經驗也相對不受到重視。

國土計畫法應該要讓民眾知道生活的土地存在哪些風險,讓人民知曉後,重視人民承受的能力與意願。在法案的擬定過程中,立法院安排委員會逐條審議之前,建議由立院或主管機關與民間溝通,或進行聽證程序,再提到委員會討會,應該比較周延。

關於功能分區,如特殊地理條件的編定,應加強民眾參與機制的建立。其他如原住民核心的祖靈地、農耕地,考量編定劃設,更應與民間加強溝通。

中央跨部會與民間的新夥伴關係,以及如何型塑功能分區,最大的前提就是完整的基礎資料調查。過去在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仍停留開發許可的概念,這個效果是有限的。未來在國土計畫法中要跳脫開發許可的單一概念,應通盤檢討變更,而不是個案許可方式來管制。

原住民議題的部分,邱委員版本中在國土復育專章有納入。但普遍原住民會有疑慮是第三十八條。原住民過去居住環境條件本來就是相對安全堪虞,也有被認定是違建。若法條通過,會恐慌有強制遷移的問題。在訂定的過程中,原住民成為很大的阻力,要處理原住民應盡量尊重他們現有的條件。

另縮短城鄉差距議題,所謂的城鄉差距,並非地景一致化,應拉近城鄉居民的所得、醫療、社福等實質差距,而非地景的差距。希望這樣的觀念納入法的規範。

未來無論都市發展、工業發展,最常見就是從農業區掠取土地。國家政策應標誌出明確的主要農業發展地區、次要農業發展地區,非有國家安全、防災必要地區。除非透過通盤檢討考量,否則農地不應作為都市、工業發展掠奪的標的。

最後呼籲,台糖土地是最大片工整的農地,但目前被編定為特地用地,其實它是最好的農地,這樣的農地未來在國土計畫法通過時,期望能回歸為農業項目。

 

調整國土計畫中海洋的空間概念

胡念祖(中山大學海事所教授)

關於國土計畫法,我認為區域計畫法和都市計劃法本身沒有太多問題 ,只是欠缺一個原則、機制,只要在高層架一個基本法。

國土計畫法草案對於「國土」的定義,習慣用民國十九年制定的土地法定義,土地法第一條:「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但文字中「水」怎麼解釋?同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其下四類(包括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土地)中,除「交通水利用地」中指涉「水道、湖泊、港灣、海岸」、第十三條指涉「湖澤」外,均無涉「海洋」或「海域」者。很清楚的證明,土地法是沒有海洋思維。其他有關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等條款均屬「陸域」觀念。土地法施行法中各編、各條亦均屬「陸域」之概念。土地法架構下的概念,土地就是乾的土地,與海域沒有關係。

現在常提到「藍色國土」,這在我的概念裡是海洋,不是國土,把海洋視同國土一樣珍視保護。而陸域不等於海洋,海洋不等陸域。

任何一個靠海的國家,在國家領域分為三類:陸域國土、海岸地區、海域。三塊國家領域本質完全不同,不能用同一套法律概念去處理本質不同的事務。陸域是國家絕對主權、私人所有、可地籍測量、有地權歸屬,所以每個縣市都有地政處處理人民權利義務的事情;海域則非絕對之國家主權及於領海,還包含主權權利與管轄權及於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是人為、法律的產物,沒有地籍測量與地權歸屬,是國有公用海域;而海岸地區是海陸交界地方少有地籍測量與地權私有,生態敏感、生產力高是以需要保育。

一個海洋國家有三大領域,這是地理的現實,一個國家在憲法層級之下應該有三大領域的立法:海岸法、海域法和國土法。在三大法之下各有功能性立法,像是海域法下有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法下有商港法、漁港法;國土法下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功能性立法臣服於上位的原則立法。

世界上只有一個海洋,為了這個海洋,訂定了一本國際公約。一九八二年制定聯合國海洋公約,規範全部人類在海洋的活動;一九九二年地球高峰會的二十一世紀議程,其中海洋專章開宗明義:「海洋環境包含所有的海、洋與鄰近海岸地區構成一個整體。」但我們卻認為海岸地區是陸域,落後世界多少年!

另就理念上所產生的問題,國土計畫法中,「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完全是陸域思維,加上突兀如盲腸般的海洋資源地區。將海洋(域)與陸域兩個本質不同的自然環境混在一個法律內處理。國家立法典章制度,一開始就觀念錯誤。

當我們陸域任何區域計畫把海洋資源地區加入,就忽略了海洋不只有資源的概念,還有空間概念。行政院版本提到地方政府擁有海域管轄範圍,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邱文彥版本提及納入海岸、島礁及海域,以及地方政府海域管轄範圍,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不但給縣政府海域管轄權,還給實質管轄,這都是會產生問題的。

 

建立國土空間秩序與機制

林盛豐(實踐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前政務委員)

我要強調的是以往每次討論國土計畫法,未來國土計畫該做的實務都立刻爭相提出卡位討論,導致每次都談不完。國土計劃法是機制的問題,國土計畫與國土計畫法仍兩個層次,應分開討論。

回歸當時立法目的,是向永續發展傾斜的法律,核心價值是永續發展,試圖建立土地利用的秩序。當時缺乏海洋概念,海洋一句都沒有,邱委員提醒下的海洋,所以就加了個盲腸。

當時是要處理國土空間秩序的建立,重大部門計畫的整合與重大建設的配置。各部門計劃應提出國土層次的空間需求,結構計畫應該明確化。到國土單位彙整出現衝突,而營建署憑什麼處理衝突,遇到困難。國發會對台灣有發展的看法,落實到國土的土地使用規劃,就轉到營建署去做空間整合。因此發展的問題,由國發會提,而協調整合的工作應交由院級首長或政務委員處理。

許多制度、機制未必訴諸於法律文字。研究單位及研究經費都是不可或缺的。國土計畫法中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當時是要取代區域計畫,地政單位的本職是管理而非計畫,規劃仍勢須回歸營建署或將來的國土計畫單位。當然,計劃成功與否的核心概念需要專業的支撐,而落實與計畫後的執行力也有待考驗。另外,國發會在空間議題面向不夠重視內政部角色,國發會是進行預算、產業需求的策略規劃,決策應該把內政部帶進共同協助規劃,空間、預算資源、法律幕僚應一併合作,空間問題不應該被忽略。

最後,最大阻礙來自原住民立委,掛慮的是往日所有的法規都找麻煩,過去的負面回憶,包括補助不夠、輔導不足、受理不聞問等。因此,嘗試模擬進行規劃後的國土計畫,使其了解僅是管理單位簡化,盡量消除原住民族的疑慮。

 

行政機關回應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許文龍

身為國土計畫法的幕僚單位,我提出幾點建議:首先,區域計畫等現行制度的不足,如何轉型到上位國土計畫法,需要一起努力。因此,應從現有的基礎轉型到未來的計劃,到未來的轉型還需要六年,基本上還是挺費工夫的改變。思維的轉換很重要也很務實。從區域計畫到國土計畫到底要包括什麼?國土保育、國土復育概念的明確化,防災、氣候變遷也納入,海洋部分這次也進來,但是我們承認,就海洋的基本資料是嚴重的不足,所以區域計畫或未來國土計畫的相關會議中,各部會無法取得共識。再者,四種分區都提出來,尤其是國土保育區,將來在國土保育區,有嚴格保護和絕對禁止開法或強制徵收等。

至於民眾的參與,尤其在原住民領域,過去他們有表達擔憂的聲音,未來希望擬定特定國土計畫,也開始模擬司馬庫斯這塊,與他們多溝通,若這個版本能為原住民接受,將能建立起模式與案例。

 

原住民委員會 杜張梅莊處長

為什麼原住民立委,對制定土地的相關法律非常緊張,因為原住民立委花很多時間做土地協調案件,在原住民族土地的相關法令規章,都令原住民非常痛苦,過去制定時就註定他們違法。目前原住民土地建第三百多萬公頃,要住二十八萬多人,但是這些建地又不可能蓋社會住宅,所以原住民對於這個區塊很恐懼,所以要透過立委來做協調。原民會的立場是,第一要歸類到特殊地區,第二是事前的參與機制,例如使用管制的擬定,原住民必須有參與機制。

 

海巡署  林鴻鈞科長

我們未來會成立海洋委員會,現在有海推小組。有關今天的會議,我們知道國土計畫法非常重要。海巡署有一個核心願景,我們以藍色國土守護者自居,我們會依照國土計畫規範的事宜,會依法結合主政的單位,來落實藍色國土能永續發展。

 

內政部地政司 王成機簡任技正

回應胡教授提到海域要有專法的議題,我個人認為海域一定要管理,因為有排他性的區域,像是離岸式風力發電機、海底電纜,導致這個地區漁船無法經過。

國土規劃當然要有國土的資訊(土地的利用現況),地政司和國土策略中心合作,每年都在做國土利用調查;國土監測部分,從去年開始整合海岸變遷、河川變遷及山坡地的變化等,由地政司和國土策略中心來監測,將資料回歸給相關部門使用。

行政區劃法從民國八十幾年就開始,目前還躺在立法院。當前行政區劃法遭遇的困難是部分原住民委員,希望行政區劃法、國土計畫法和原住民自治法綁在一起審;再來,鄉鎮市區的區劃,應該回歸到縣市政府來處理;另外,還有部分委員認為,行政區若有變更,民意代表的選區會有變動。

 

國家發展委員會 謝敏文簡任技正

我們現行的國發計畫認為,計畫要引導預算,除了做GDP的推估外,也要求跟部會合作,未來四到六年,共同就中、長程的發展,部會的施政與議題要在國發計畫展現出來,再回到部會的施政計畫。後續根據我們的預算、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計畫或社會發展計畫產生綱要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與縣市國土計畫,在九十九年時是議題導向的策略計畫,因此在國發計畫中會有空間導向的建設展望,例如產業需求、綠色通道計畫,土地簡化程序,這些都攸關土地使用計畫。而策略型方案則回應產業需求,要求行政體系依此通過執行。

最後,關於國發會扮演的角色,為因應短、中、長期的策略計畫,涉及空間設計的配置,而內政部則是規劃長久體制發展,兩者應加強溝通合作機制。

 

結論

邱文彥

諸位學者專家的意見對後續法案審議非常有幫助,希望本會期啟動,能參考國土復育條例、海域管理法,朝向機制與平台方向,條文簡化整合之,盡可能調合不同的意見。再把今天大家討論的基本概念,追加一些規劃原則,隨著氣候變遷、山地農業及原住民問題等,希望能補充這方面。各機關的彙整與對話如何有效整合,需要再思考。執行力的部分,如何提升績效,不能太過劇烈也不能「沒有牙齒」。華老師一直提到的國土規劃院,設立國家海洋研究院有組織法,是不是立刻要加一個國土規劃組織法?

而海陸分立問題,中間要銜接還是斷然切開,這需要跟主管單位再討論,為了國土規劃及發展利用,海陸分界應該更清楚,尊重新成立的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增加對話對整合版本會更完整有效率,在大家共同的信念下,希望最後一個會期能夠完成國土計畫法的立法。

余範英

經濟發展與國土規劃應合併作長遠的策略與在國土容受力為前提下考量。今天有兩點共識:一是國土計畫法一定要儘速催生,這是一個原則性的機制大法,後面專業支撐的研究單位也要成立,行政運作問題亦有待釐清;第二是對海洋跟海域的認識不足,國土空間概念思維要重整,就如我們跟對岸也沒有針對領海資源的定位與管轄作協商,這是要爭取的。

 

(策畫:郭威瑤;照片:陳信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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