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理念,有所得就課稅
劉憶如 — 2012年07月28日
編者按:本周證所稅法案即將在立法院闖關,對這個牽動著市場眼光、關係著馬政府執政威信、影響著公平稅制,但又遭券商與企業界大力反對的法案,本報特別邀請曾大力推動證所稅、甚至為此辭職的前財政部長劉憶如親自撰文,深入解析證所稅的理念、目前幾個版本的優劣好壞,及四月間證所稅推動失敗的問題,以饗讀者。
證所稅進入立法院臨時會第一案,這幾天各種與證所稅相關話題再起,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也又浮上檯面。證所稅過與不過,是立法院的決定;但若社會上充斥著許多錯誤的論述,甚至被以訛傳訛渲染擴大,對決策的形成勢必造成負面影響,本文因此提出幾項觀察,以及一些當時被忽略或扭曲的真實情況。
(1) 「證所稅」的目的,是在於追求「有所得,就繳稅」的稅制公平原則,而不是在於追求增加政府稅收。所以證所稅課徵的對象,尤其在初期,應只針對少數在股市「賺到大錢」的人;而不是在股市「沒有賺到錢」的大多數股民。
因此,後天在立法院等待表決的五個證所稅版本中,具「主場優勢」的「國民黨團修正動議版」,可能應再與其他四個版本加強協商,才能達到這個目的。
目前「國民黨團修正動議版」,有三項可進一步修改之處。首先,以「提高證交稅」的方式去課徵證所稅,並不公平:其次,設定證交稅的稅率隨台股指數高低浮動,這樣的設計為全世界僅有,且易製造股市不安及人為操作空間;另外,上市櫃股票獲利依指數高低變化設算;不但太過複雜,且掌握不住「賺了錢,多繳稅」的原則。
(2) 迷思:「有證交稅,就不該再課證所稅」?
自證所稅議題再度討論後,就常聽到一個錯誤的論述,就是「一條牛不能剝兩層皮,既然有證交稅,就不該再課徵證所稅」。如果這種邏輯成立,那麼一般企業也可以說「一條牛不能剝兩層皮,既然公司繳了營業稅,就不該再課徵營所稅」。
本質上,交易稅與所得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稅。證交稅是針對「交易行為」課稅,是因為政府提供了一個完善安全可靠的證券交易市場,所以對使用這個市場的人收取「交易稅」,因此這是一種接近「使用者付費」概念的稅制,與賺錢賠錢沒什麼直接的相關;但,證所稅則是針對「交易所得」課稅,因此是屬於「賺了錢就繳稅」的量能課稅性質,與交易稅是兩回事。
但是,因為一些歷史因素所造成的誤解,也因為對象都是股市投資人,在台灣證交稅、證所稅常被混為一談,甚至屢屢被當作「反對證所稅」的理由。
例如,也有一種常聽到的說法是「證交稅每年貢獻一千億,散戶不論賺賠都繳了證交稅,怎麼能再課證所稅呢」?
這種論點的錯誤在於,證所稅並非對這些「不管賺錢賠錢」的散戶課稅,而是針對「在股市賺到錢」的人課稅,甚至財政部或行政院原本的規劃是「每年在股市淨賺三百萬或四百萬」的人,才需繳證所稅。所以重點在於:「一年賺了三、四百萬的人,究竟該不該繳稅」;而不是在於「沒賺錢的散戶,每年繳了多少證交稅」。
再做一次證券與一般企業的對照。依現行法規,在台灣的企業,每年只要賺錢超過十二萬元,就要繳交十七% 的營所稅,這是一個行之有年,大家習以為常的制度;所以還好沒有人說「營業稅每年貢獻近三千億,企業不論賺賠都繳了營業稅,怎麼能再課營所稅呢」?
參考各國情況,就會發現證所稅的制度雖各有不同,但「賺的多繳的多」仍是普世價值。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課徵證所稅,台灣是少數的例外。許多人以為香港、新加坡沒有證所稅,但這又是一個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香港和新加坡沒有正式「證所稅」的名稱,但並不代表他們沒有證所稅。因為「經常性」的股市交易者會被認定為屬於營業行為,所以雖然這些人是「散戶」,但他們的股市獲利需在港星分別繳交十六.五%與十七%的營所稅。
另外,香港和新加坡也都有證交稅,雖然名稱不同。例如香港收取股市印花稅,買進和賣出時各收千分之一,合起來跟新加坡一樣是千分之二,略低於台灣現行的千分之三。香港的證交稅稅收貢獻也不少,大約佔香港每年總稅收七%,甚至高於台灣,但在港星沒有聽到誰,像在台灣一樣站出來說,股市投資人貢獻多大,甚至政府應該要對他們頒發「惠我良多」獎章的。
英國也是另一個有證交稅也有證所稅的國家。英國證交稅稅率較高,達千分之五;證所稅則有五十萬台幣免稅額,超過的部分課十八%及廿八%的證所稅;日本沒有免稅額,課徵廿%證所稅,日本也曾長期施行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在證交稅或證所稅之間二選一的做法,但證交稅的稅率則高達千分之十。其他美國、德國等多數國家,都沒有免稅額,證所稅稅率則自十%至三九.九%不等。
整體而言,比較各國的證所稅及證交稅,因此須看免稅額度及稅率的配套,不是簡單一個零與一,有或沒有的問題。台灣這幾個月來討論證所稅的過程,很像瞎子摸象,不但解讀各有不同,甚至事實不斷被扭曲並宣傳,證所稅的推動就更增加了困難度。
引用來源: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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