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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人】環境政策與法律:臺灣未來展望--葉俊榮

環境與人
【環境與人】環境政策與法律:臺灣未來展望--葉俊榮

一、      前言

在面對氣候變遷嚴峻的挑戰下,臺灣如何在既有的環境法律中納入氣候變遷議題,並引導決策方向,是個重要課題。尤其是當台灣進入六都的空間佈局,地方政府應該如何更有效率執行環境法令,甚至做好地方的環境治理,更凸顯問題的急迫。然而,長期對環境議題較少著力的法院,在近年來在一連串的司法判決中,逐漸展露出其對於環境議題的處理量能,對環境法律的執行與監督,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影響,值得正視。台灣環境法正面臨挑戰,但也蘊含生機。

二、      環境立法與執行

200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第一條便明白揭示該法目的在於「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環境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和一般管制性法律不同,性質上已超越個別環境議題的管制,而具有高度的政策導引性。此一立法格局相當高,如何發揮其應有的政策導向功能,必須多加關注。尤其是,當前環境問題在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更具有大空間尺度、長時間跨度、又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對環境管制與法律實踐產生衝擊。其所帶來的挑戰,不是單純的溫室氣體減量的管制性問題,而是如何提升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制度量能的問題。從程序面觀察,近十多年來,臺灣社會已經歷許多變遷,包括社會民主化、公民社會的成熟、人才的養成、人民的價值觀等,都有不同於以往的樣貌。因此,民眾參與的監督機制以及資訊透明公開相關規定更顯重要。

除了立法層面的問題外,真正的癥結仍在於相關法律執行赤字嚴重。對於執行赤字的問題,政府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政府要有足夠的政治決心,尤其是面對管制大企業是否符合環境標準等相關規定時,政府要能切實的執法。例如曾經獲得「臺灣企業永續獎」的科技大廠日月光,直至2013年10月1日,高雄市環保局才發現日月光K7廠抽引自來水至採樣槽供主管機關採樣,而將沒處理的強酸廢水直接排入後勁溪,並早已嚴重污染後勁溪下游的農田及魚塭。這樣的案件正凸顯政府在面對大企業的污染管制上的不積極。而這也帶出另一個問題,也就是地方政府執行能力提升。隨著六都(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為準院轄市)的形成,地方治理的權力也隨之增加,然而執法量能仍有提升的空間。

三、      環境司法:法院在環境議題上所扮演的角色

近年來,法院在環境議題上,已經越來越有著力點,也越來越有視野、勇氣與智慧。例如,在臺東美麗灣案中,地方政府配合開發廠商先重新分割幾個地目,再重新整併,將開發面積改成〇點九九七公頃以規避開發面積達一公頃就必須進行環評的規定。民間團體對美麗灣案透過技術規定逃避環評,提出公民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令民間團體勝訴。法院在美麗灣判決中,表面上看來是介入了開發行為,但法院真正要做的,並非決定開發行為是否應進行,法院真意在護衛環評制度,不允許應該進行環評的案件規避環評。再如中部規劃的科學園區第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第四期(二林園區)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所引起的一連串高度爭議,法院也接連做出非常關鍵的裁判,包括撤銷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的判決,以及後來針對中科三期與四期停止執行的裁定。法院在裁判中針對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環評問題進行討論,並認為不能因為執政者認為開發案要盡快通過,就不顧事實,急於完成第一階段環評。法院所強調的是,在行政機關違反程序的規定時,必須暫時停止開發;在沒有切實進行環評,或開發行為對於生命、環境與健康的顧慮還沒有移除前,開發行為不能繼續。法院並未越權,而是謹守著司法應有的分際。

上述兩個例子都在在說明了法院所捍衛的是環評制度的尊嚴,而非介入決定開發行為的實體決策。法院在判決中認真地論證,對環評制度的內涵以及法院的角色反覆思考,由此觀察到法院已經具備處理環境問題的觀念、想法、知識與視野。這樣的發展是值得國人,不管是農民或產業界、政府或民間,也不管是哪一個政治立場的人,都應該感到欣慰的。

四、      結論

當今臺灣所面對不再只是傳統的環境議題,更面臨著時空大尺度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氣候變遷的挑戰。也因為氣候變遷課題和過往的環境議題不同,具有全球連動的性質,因此無論立法、行政、司法系統都應該以更寬廣的視野進一步體會與思考,以提升政府的氣候變遷決策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