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證所稅 別急就章而重蹈覆轍
牛繼聖 — 2013年05月26日
就在一年前,當時的財政部長劉憶如帶領財政健全小組,企圖以大部頭會議凝聚共識,舉著馬總統的三原則大旗:「符合量能課稅、課徵成本不能高過實際課稅、簡政便民」,力推證所稅立法。結果不但會議耗時無共識,各利益團體與政治人物相互掣肘反覆,最後部長請辭,立法院拼裝出了完全不符合上述三原則的法條。執政黨則以「先求有再求好」的說法來自圓其說,許多人都看得出來,不論對於贊成者或反對者來說,這一切只是緩兵之計,未來將擇日再戰。
果不其然,證所稅於去年7月正式完成立法,今年正式施行,在尚未收到一毛稅的情況下,卻已經面臨檢討與修正。回憶當時修法過程的粗糙混亂與最後法條的複雜悖理,不禁令人懷疑如果執政高層指導原則不變、行政立法部門行為模式不變、各利益團體格局不變,我們要如何以過去為殷鑒,避免重蹈覆轍?筆者認為有三項事情是立法成敗的關鍵。
首要是確認證所稅開徵的目的。近日馬總統又強調與上次相似的三個指導原則:「公平納稅、收得到稅、手續簡便不擾民」,殊不知這三原則在邏輯上實難以相容。凡資本利得稅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結算金融交易獲利且落實歸戶,存在著無法避免的執行難度,所以追求公平必陷於繁複,反之追求簡便必有損公平,如要堅持兼顧兩者唯有扭曲資本利得稅的精神(例如所謂的設算制),或者以巧妙的設計使之其名存實亡(如設計交易金額起徵高門檻又不查人頭戶)。故先擱置三原則,以務實的態度面對魚與熊掌的難題,有所取捨之後確定開徵目的,並堅持下去,才不至在立法過程中左右為難,顧此失彼。
第二件事是多問少說。充分徵詢智庫與相關利益團體意見,深入瞭解各方立場,作為斟酌損益的依據,避免以媒體、民調、或少數團體的意見來主導修法方向。同時相關單位在草案規劃完成前不應任意對外發佈未臻成熟的想法,避免引發不必要的力量干擾與市場動盪,例如「8500天險取消」、「散戶免繳」或「大戶不查稅」等等說法皆不適合隨意對外發表。
最後,不必急於在6月定案。證所稅是我國稅制上的重大變革,對於財政長期健全發展與國民財富重新分配影響甚為巨大,寧可費時耗工以求思慮周延,也不要為了迎合政治考量而限期完成,一昧求快容易淪為趕工式的討價還價,殷鑒不遠,望政府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