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陳內閣的第2個例外
王 健壯 — 2012年10月25日
即使仍有反彈,但陳冲對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爭議,在短短八天內就斷然作出裁決,卻值得按個讚,也證明「果斷就能有感」。
陳冲是個很特殊的領導人,許多案子送到他辦公室後,數周數月未決乃是常態,而且有些政策更是數案併呈,甲案分析利弊,乙案比較得失,再加上公文反覆來往,會議大小不斷,決策未定但閣員士氣已三鼓而竭,等到陳冲終於拍板定案,決策效果已大打折扣。
但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的處理卻是陳內閣的第一個例外。這項政策一則因行之多年,遽變必會引發受益者反彈;再則因爭議既起,若拖延不決,結果難免會讓社會出現階級對立氣氛;三則因此議是在野黨提出,陳冲若拿香跟拜,功勞必歸在野黨。三個因素就是三種顧慮,依陳冲過去決策風格,這項爭議很可能拖個數周數月未決,但誰也沒料到他會一反常態當斷則斷,讓爭議戛然而止。
任何政策都有利弊得失可作分析,但有些政策卻不需專業分析僅憑常識判斷,即可作出對的政策或錯的政策之區別;陳冲如果能將調整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的決策模式擴而大之,比方說對美麗灣開發案也能援此模式辦理,陳內閣必然會再次嘗到「果斷就能有感」的滋味。
美麗灣案拖了八年,環保團體發動的公民訴訟也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但即使最後終於等到了兩項定讞判決,今年一月的環評無效判決,以及九月的停止開發判決,但結果卻像環保團體在一份聲明中所形容:「已經蓋好的建築物依舊佇立在沙灘上,除了颱風會將浪打進去之外,似乎仍然不動聲色」。
最高行政法院兩度作出定讞判決後,環保署長和內政部長分別在立法院認為美麗灣案屬於實質違建,應該依判決依法拆除;內政部也在十月初行文台東縣政府「要求說明如何處理」,但縣府卻在日前回函表示「不撤銷建照」,理由是「最高行政法院祇對『第一張建照』判決停工」,但「第一張建照」早已在四年前失效,而現在的開發案卻是根據縣府核發的「第二張建照」進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當然不及於「第二張建照」。
很顯然,台東縣政府在玩拖延戰術,如果中央政府不積極作為,美麗灣案很可能又會陷入重提開發案/重啟環評/重打公民訴訟的惡性循環。但問題是,影響小的「第一張建照」都被判決無效,影響更大的「第二張建照」豈有可能過關?更何況,就像環保團體所說「縣府未經環評即准許開發,已屬違法行政處分」,「法院判決建照無效,依此建照所興建之建物不是違建又是什麼?」而縣府不拆違建,當然就是怠於執行職務。
但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政府卻不能不有所作為。內政部去函縣府詢問是中央作為之一,縣府回覆不撤建照後,內政部若認定縣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第二步作為當然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命令縣府「於一定期限內為之」,縣府若逾期仍不作為,中央可採取的第三步作為則是「得代行處理」,亦即代行拆除美麗灣違建。
法務部曾對《地制法》代行處理有過一項函釋:「代行處理之要件為『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故如地方政府是否執行職務及如何執行職務尚有裁量餘地,則非屬『依法應作為』之情形,故不得認為不作為即為『怠於執行職務』」;台東縣府以「第二張建照」作為拒拆違建理由,以及強調「縣府獎勵民間的公益目的,遠大於撤銷建照和拆除建物爭議」,目的就是企圖證明縣府尚有裁量餘地,也並非應作為而不作為,以阻卻中央代行處理的可能;這是縣府打的如意算盤,也是行政院採取應有各項作為前,必須要先戳破的一個迷障。
去年四月馬英九拍板決定停建國光石化,寫下總統改變環保歷史的紀錄,但美中不足的是拍板時間稍遲;陳冲若能盡早介入美麗灣案,要求內政部立即依《地制法》進行「代行處理」應有程序,甚至仿馬總統前例,以院長身分依法下達停建令,他能得到的掌聲必定將遠大於處理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的爭議。
「果斷就能有感」,信不誣也。(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