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不彰 董事會無為
王 伯元 — 2016年08月30日文/王伯元(創投業)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沒有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定而遭重罰,震驚國內,也暴露出很多金融單位在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上的不足。台灣很多不良企業也有同樣狀況,因內部稽核不彰,往往要等到公司有大量虧損或資產被淘空,或弊端已大到掩藏不住,才會被揭發,錯過了亡羊補牢的最佳時機。
所有上市上櫃公司都有稽核,其主管也會在董事會上向董監事做例行的報告。然就我過往的經驗來看,這些稽核報告常常流於形式,甚至充斥著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如某份文件圖章未蓋,某張單據不符,那間辦公室未達節能減碳的要求,或是那位職員未善盡職責等等。
真正的稽核,不在於事後抓弊,而是要全方位參與及監督公司營運,除查核成果,還需檢視各部門,包括財務、業務、生產、行銷等計劃,偵測可能風險,做好預防措施;甚至透過專業評估,協助改善或提升公司的營運績效。因此稽核應由資深專業人士擔任,並賦予實質權限,才能與營運團隊相輔相成,當兩者有不同意見,提交董事會評估,這才是稽核最有價值之所在。
稽核直屬於董事會,而董事會成員代替股東監督公司的運作,必須對股東負責。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董事會又未提出對應措施及建議,股東們可對之提起告訴,這在美國很常見,因此董事們都兢兢業業,開會時極為認真。然而台灣很多公司,董事會效能不彰,有些董事並未具備專業知識,對協助公司經營、監督及制衡,都無法起太大的作用,甚至有些公司已虧損淘空,董事會都無所作為。而一般股東對於經營不良的公司,也不會對董事會或不適任董事提起告訴,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除公司治理缺失,兆豐銀事件也凸顯了法遵的重要。台灣的企業一向苦拚實幹,除少數大型公司,大多不是很重視法務部門。以往在本土發展不會有太大影響,但一旦走出國門,只憑衝勁是不夠的。所謂「入境隨俗」,要在那裏做生意,勢必要依照當地的規則來運作,否則很容易沾惹到訴訟罰款。之前台灣多家面板業者因涉嫌壟斷價格,分別被歐盟開罰或被美國提出反托辣斯法訴訟,就是最好的例子。
身處全球高度競爭環境中,台灣業者應有足夠的常識及警戒心避免觸蹈國際商法,並以更積極的態度正視國際遊戲規則。個人曾在大型國際公司服務,所有董事會的紀錄都要經過法務部門推敲審視,避免有壟斷市場、違反公平交易的文字出現,招來不必要的訴訟。相較起來,國內廠商對此較為漫不經心。近年來雖對於智慧財產權已有些掌握,但對其他如壟斷市場、違反公平交易、洗錢法等國際法規都還陌生,一旦被人抓住把柄後果就很嚴重。
台灣既然要打世界盃,公司治理就應更趨成熟、透明,不論董事會成員或是稽核均應以專業專才為主,才能為公司提出良好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或是民間業者更應全面了解遊戲規則,聘用專才隨時補充新的資訊及法規,以免因為疏忽或無知而對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