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走隔離但平等的幽魂
王 健壯 — 2016年12月05日美國從南北戰爭結束,到一九五四年最高法院作出「布朗案」判決前,這段時期是「隔離但平等」的極盛時期,也是民權的黑暗年代。「布朗案」雖然打破了教育的隔離之牆,但並未終結「隔離但平等」的機制;五○年代中期延續到七○年代中期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對抗的就是「隔離但平等」的殘餘勢力。
民權運動後來雖然粉碎了有關種族歧視的「隔離但平等」機制,「隔離但平等」的鬼魂,卻在性別平權這個議題上,又纏繞了美國社會長達半個多世紀。同性婚姻的平權運動,跟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一樣,走的都是一條漫長而曲折的坎坷路,也長期受阻於「隔離但平等」的高牆之前。
但性別平權比種族平權運動要幸運一點。在最高法院去年六月判決同性婚姻合憲前,雖然有許多州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也有些州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卻早已分別以不同的方式,讓同性婚姻取得不同形式的法律保障。麻薩諸塞州讓同性的婚姻合法化,佛蒙特州讓同性的民事結合合法化,還有更多的州法院,判決走在立法之前,對於同性婚姻的訴訟經常作出認可的判決。
但即使如此,同性婚姻的平權運動仍然被「隔離但平等」的鬼魂纏繞不休,民事結合就是具體例證。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就像當年種族歧視者一樣,把同性婚姻的人視為非我族類的他者,必欲區分之甚至隔離之,其結果就是不願以「婚姻」之名加諸其身,祇願以「結合」之名賦予他們另一種形式的平等。但事實上,這是次一級的平等,是被賦予的平等,而非應享有的平等。
一九五四年的布朗案,推倒了「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高牆,去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又推倒了「隔離但平等」的性別高牆。然而,「隔離但平等」陰魂不散,不但有關種族與性別的歧視並未魂飛魄散,一堵新的「隔離但平等」的高牆,在有關移民與宗教這樣的議題上,又已隱然浮現。
台灣也看得到「隔離但平等」的幽魂出沒。台灣的性別平權運動比美國要幸運一點,美國的反同勢力自始至終反對同性婚姻,但台灣的反同團體,才短短幾個月就從絕對反對同性婚姻,轉變為相對支持同性婚姻,支持的條件是另立專法規範同性婚姻,而不要在民法中賦予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另立專法是不是在建一道「隔離但平等」的高牆?隔離的平等,能讓同性婚姻得到平等的人性尊嚴、平等的公眾認同與平等的國家關懷嗎?美國的種族平權與性別平權運動,千辛萬苦才翻過一堵又一堵的高牆,台灣有必要非走同樣的路嗎?
每一場改變歷史的民權運動發生時,並非每一個人都準備好了應付劇變,但大江東流既然擋不住,拆除「隔離但平等」的高牆,此其時矣,趕走「隔離但平等」的幽魂,也刻不容緩;台灣若能如此,世界民權運動史上必將記上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