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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課稅之說似是而非 已然重創稅收

陳聽安

民國七十八年起實施的兩稅合一,取法於歐洲,是個名不正言不順的所得稅制度, 僅是聯結integration或扺繳,無兩稅合而為一之意。不像中國大陸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一體化改革,稅率均定為25%,確是兩稅合一。以前主張兩稅合一者認為:實施此制度後,因公司所得稅可從個人所得稅扣扺,公司所得稅名存實亡。事實上實施完全合一後,不論是一般公司所得稅或台灣的營利事實所得稅,依然存在。〈以民國一百年為例,營所稅達3687億,占總稅20.8%,在國家財政上仍有其重要性〉。先後提出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合一的計劃,在李登輝時代將兩稅合一定位在完全合一的減稅政策,故自七十八年實施的兩稅合一,是營利事業所繳的所得稅,股東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全部扺繳。

重複課稅之說似是而非 已然重創稅收

兩稅合一最引人質疑是所謂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複課稅論,認為公司階段已就其利潤繳公司所得稅,利潤分配給股東為股利,個人申報所得稅時又將股利納入計稅,此說在1980年代為財稅學說的主流。財政學家Richard A Musgrave曾指出,公司所得稅不僅可轉嫁,且可超過100%。既然公司繳的稅可移轉給別人,公司僅為租稅的繳納者,就難謂公司與股東構成双重課稅。我國在1980年代隨歐洲國家實施兩稅合一後,迄今未改變,但經濟全球化下,歐盟組織擴大、跨國投資深化,除荷蘭、愛爾蘭維持原有未變動外,自1990年代起,實施兩稅合一國家紛紛改弦易轍行新古典制,即公司與個人分別為獨立課稅主體。公司所繳之稅,不得在股東個人所得稅中扣扺,但對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其他資本所得的課稅,盡可能維持同等課稅,以避免因課稅不同,造成公司偏向用舉債取代發行股票,引發財務危機。至於公司所得稅則以設算利潤率,或以超過正常利潤率等方法計稅。歐洲法院對實施兩稅合一國家引發的訴訟案,曾明確的裁決:1. 公司與股東均為獨立的課稅主體,否定兩稅合一的必要性;2. 任何國家實施兩稅合一,採稅額扺繳,國內、外股東一體適用,不得用任何理由予以差別待遇。兩項裁決,一項推翻重複課稅的理論基礎;另一則使該國稅收損失無法承擔。

未享實益外資不增反減 改制已成潮流

我國自實施兩稅合一後:一,減稅並未能使投資真正增加,短期尚有正效果,但長期並無助益,二,甚至使總投資不增反減,因為在此稅制下,外資股東無法享租稅扺繳的利益,須以20%的稅率就源扣繳,此一制度不利於外人投資不言而喻。三,有關稅收損失及對所得重分配的反效果,以民國100年為例,稅收減少達1000億餘元,而減稅的利益中,超過20%落入最高所得10%人的口袋。

綜上所述,無論從理論的角度,從吸引外資促進經濟成長的觀點,或從稅收損失的立場及考量所得分配的逆效果,兩稅合一作澈底改革已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