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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改革路徑圖

潘翰聲
六月份兩次的暴雨,媒體聚焦於放不放假的枝微末節,忽略在這氣候變遷下極端氣候的嚴肅挑戰。在「全國氣候變遷會議」討論後,總統宜以國家安全的高度視野來促成「氣候變遷國是會議」,確認「氣候變遷改革路徑圖」加以實踐。畢竟地球這麼複雜的系統,牽一髮而動全身,絕不能分拆給各部會各行其是。

台灣人口僅全世界的千分之三,卻排放全世界一%的溫室氣體,約當整個非洲大陸的四成,面對氣候正義不容卸責。另一方面,在極端氣候和海平面上升的威脅,島國無處可逃,我們也是第一線的環境難民。兼具加害者與受害者的雙重身份,在全世界並不多見,因而必須同時處理源頭減碳與災難調適的課題。
國外在氣候變遷的政策,首重設置專責機構,有專人專責做組織整合,有財源執行方案,並改變預算分配模式。如英、澳均在內閣設氣候變遷大臣(部長),而不是國內任務編組的臨時機構,沒人、沒權又沒錢。馬總統回應說,政府組織再造後,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將負責政策規劃與協調,執行氣候變遷政策則為環境資源部。
英國氣候變遷大臣愛德米勒班認為「政治改革來自領導力和民意動員,缺一不可」。可參考荷蘭的三角洲委員會模式,另設獨立的氣候變遷委員會,建立官方加民間的協作平台,任務包括:與行政部門協調、制訂氣候變遷政策,監督考核政府的政策執行,以及獨立客觀的政策研究與分析(含氣候變遷資料庫),並支持民眾參與。依環境基本法設的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可以法制化增強功能,以免隨行政首長的好惡所左右。
再者,應制訂框架性氣候變遷法律,為類似基本法的程序性法案,建立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架構、政府組織與財政策略,及減緩與調適的原則、目標與政策工具。目前幾個重要氣候變遷法律皆互有關聯,若各搞各的必將窒礙難行或難有效果,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數年,仍無法確實帶動再生能源落地生根。後續的法案,調適面有國土計畫法(是否含國土復育條例和海洋法需先處理)、濕地法、和行政區劃法修正,減量面則有能源稅條例和溫室氣體減量法,但財政部長仍以時機不宜公開反對。以當前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的衝突僵局來看,確有必要納入國會領袖進行政治協商。
內政部長李鴻源認為防災,要跳脫落伍的治水防洪工程技術思維,土地管理和都市空間利用最根本有效,國土規劃是一套涵蓋價值觀念、法令制度、行動實踐以及管理執行的體制。民間更強調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國土保育區、不可開發區,不能有大型開發特許的例外,並以自然海岸零損失為目標,及建置完整公共運輸及自行車/步道網絡。由於落實才是後續關鍵,在決策形成階段,就該讓民間參與,別待只能調整細節的階段才做形式的公聽會。考慮到資訊和資源的不對等,要讓民間團體有充足的資源與能力,以追蹤政策執行的機制。制度再怎麼設計,也會有美麗灣違法環評這類指標性個案發生,如何讓民間與政府溝通,像大企業財團般順暢,也是一項挑戰。
儘管政府和民間在核能問題還沒對上話,馬總統卻順著民間要求,指示經濟部一年內提出「電力需求零成長」的方案,就職演說五大支柱之一的綠色經濟,總算露出曙光。民間不願支持官方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的癥結之一,在於減量目標與期程入法,馬總統也指示環保署研究。總統直接介入處理,正是關鍵的第一步,期待氣候變遷改革路徑圖就此展開。
(作者為綠黨中執委)

引用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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