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開發許可遭撤銷
聯合報 — 2012年10月12日二林園區的撤銷判決,揭示了國土保育、整體開發考量的原則,這也是國內首宗撤銷開發許可的案件。
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二○○九年檢送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給內政部審議,主要引進新世代面板廠,內政部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後核發許可。
判決指出,內政部職司國土及天然資源保育的最終、最高守門人角色,應積極審認開發案對國土利用是否適當、合理;內政部辯稱選址是國科會的職責,自行限縮神聖的職權範圍,自我矮化又劃地自限,實不足取。
合議庭提出數據說明,二林園區附近有工業局斥資一千二百餘億元開發的彰濱工業區,仍有一千二百多公頃土地未利用,足夠中科四期預定的六百廿六公頃使用;不必再以徵收五百八十九公頃耕地,舉債五百廿億元方式來開發中科四期。
合議庭認為,台灣地狹人稠,耕地總面積比,是國家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內政部選擇二林園區,必須釋出特定農業區,浪費國家資源,也違背國科會充分利用國土的原則,內政部的判斷違反比例原則。
環保律師詹順貴、蔡雅瀅指出,開發許可既已撤銷,中科即應依法停工;且目前園區只有少數廠商進駐,停工可以減少損害,避免重蹈三期覆轍難以處理。
公民訴訟勝利 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中科四期「開發許可」
環境資訊中心 http://e-info.org.tw/node/8108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1日)上午針對中科四期「開發許可」一案,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全案開發之許可,這是國內首宗撤銷開發許可的案例。提起訴訟的農民與律師要求「立即停工」!
本案律師團,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會蔡雅瀅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張譽尹指出,中科四期的開發許可有以下兩大法律爭點:
-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5款,非都市土地開發用地需要取得權利證明文件,但中科四期直接以「徵收」手段取得園區土地,沒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為此法務部曾發文給內政部,清楚指出營建署有規避適用《區域計畫法》之嫌。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變更農業用地應取得農委會的書面同意,但中科四期開發許可的取得僅以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之會議上,農委會承辦人之口頭同意就算數,違反農發條例規範。
張譽尹批評,內政部面對如此重大的社會發展案件,竟有意隱瞞、忽視關鍵的法律資訊,壓下法務部之函釋公文,操作不對等、不透明的政府資訊,其處分明顯基於不充分、不正確的資訊,更讓中科四期開發滿佈幢幢黑影。
台灣農村陣線也批評,除了法律程序問題,中科四期位於地層嚴重下陷區、在環境污染、在地自然資源脆弱的爭議也持續未解;今年國科會雖然宣布中科四期調整產業配置比例,降低光電產業、調高精密機械產業比重。但國科會調整「產業比例」就稱之為「轉型」,猶如「朝三暮四、朝四暮三」,根本沒有誠意解決當地是「黃金農業地帶」,完全不適合開發科學園區的上位問題。
蔡雅瀅質疑,中科四期開發案附近還有閒置率甚高的彰濱工業區與數個科學園區基地,政府為何不積極利用,反而開發良田?他認為,除了炒作地皮、謀取暴利,實在沒有理由繼續開發中科四期。
彰化王功漁村代表、芳苑鄉反污染自救會總幹事林連宗也表示,濁水溪口是幾百年來漁民賴以為生的潮間帶,他以新竹香山綠牡蠣受到竹科廢水污染為例,憂心王功的蚵仔、蛤仔也將步上新竹後塵。林連宗以同為漁民的身分呼籲,要求中科四期儘快停工,不要污染珍貴的海洋生態與扼殺漁民生計。
彰化溪州老農謝寶元也表示,中科四期的開發不論是用水、用地、污水排放,都對農業、農民造成很大影響,政府不要呼攏人民、不要說一套做一套。
針對中科四期拍板定案以來,經歷金融海嘯、光電產業衰退、科學園區開發基金債台高築,加上各種環評、搶奪農業用水的爭議;台灣農村陣線與律師共同呼籲,中科四期「立即停工」,放棄科學園區的發展神話,儘快還地於農,與地方共思永續發展的出路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