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10歲 法學界討論如何實際發揮功用
環境資訊中心 — 2012年12月08日同時今年也是兩公約: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施行三週年,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台灣大學法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7日共同合辦「環境基本法十周年論壇」,檢視我國施行環基法與兩公約的現況,進而深化人權與環境權合一的理念。
日前科技大老施振榮在科技轉型會議中表示,他非常後悔當年提出「科技島」的說法,當年全力配合搶先推行的「科學技術基本法」也受到檢視,而環境基本法為我國第三部基本法,晚了「科學技術基本法」四年誕生。
國內環境法的先驅人物、台大法律教授葉俊榮回顧,環境基本法經歷30多年、4個版本,從1970年代是以公害防制基本法的面貌誕生,歷經1992年從里約地球高峰會帶回生物多樣性、永續發展的理念,才得以在2002年的12月10日立法通過。制定之時,台灣社會經歷了環境意識抬頭與環境運動蓬勃發展,而中國也正逢改革開放及與國際接軌的壓力,立委與民間團體合作下,提出包括七項原則,包括環保優先、污染者負責、顧及原住民等社會人文環境、重視生物多樣性、處理二氧化碳排放、非核家園目標、對各級政府課責的要求。
相較於處理污染或自然保育的管制性法律,環境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政策導引性,葉俊榮認為,推出環境基本法的當時,便是把握了「環境時刻」,而目前政府與人民都都有感於氣候異常、福島核災等等環境議題的衝擊、對於環境立法的需求也正在加深,這股動能,將帶來又一波的「環境時刻」,必須把握機會對此類相關立法多作討論,並回頭從環境基本法的精神,尋找出合宜的立法導向。
但環境基本法在實務界是否「靠不住」?「想輸的時候才會引用」?成大法律副教授王毓正分析,涉及環基法引用的爭訟個案,他將行政法院裁判中原被告的陳述當中有用到環基法的案件一一找出,並從當中的判決尋找法院的裁判中有引用環基法回應的,發現逾七成是沒有的,不過他能解釋,例如眾所矚目的美麗灣、中科三期等判決中,當中都有提及環基法與兩公約的精神。
王毓正提出,環基法如何防衛自己,如何好好發揮作用,仍需要法律界再三的嘗試,「成為主流才有人會理你!」
不但葉俊榮疾呼現在就是「環境時刻」,台大法律副教授張文貞也提醒「人權時刻」也將來到。
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在2009年12月10日也已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的一部份,保障人權的兩公約當中,至少包括了生命權、健康權、水權等,便與環境息息相關,而在程序環境人權當中,也包含了享有環境資訊的權利、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及環境受侵害的司法救濟權利,這都與我國的環境基本法有所疊合。
而在明年2月底,兩公約國際專家小組將會來台審查,對於無法成為聯合國會員的台灣,是非常珍貴的機會,不管是小小的台灣運轉了3座核電廠的危害生命與健康權,中科四期搶水工程傷害水權等,所有的民間團體都可以製作報告給國際審查委員,張文貞提醒環境團體可以藉此將最關心的議題推到國際,相關資訊請上「人權大步走」網站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