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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濕地法 從嚴規範

中央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濕地法草案,規定濕地規劃、保育、復育、利用與經營管理相關事務,其他法律有嚴格規定者從嚴規定。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行政院版草案規定濕地評定、變更、廢止與公告等,「廢止」與濕地保育的立法精神不符,應刪除。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也說,濕地可能因氣候變遷、遭遇天然災害等發生變化,有些可能因官方為建設,導致濕地變更或消失,主管機關不應一開始就談廢止。就算濕地遭破壞,也應先想辦法復育。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法律完整性有必要,如果外界擔心地方政府為開發,隨便廢止濕地,可由中央政府抓住廢止權限。

另外,濕地定義各方意見不一,林淑芬表示,應與國際接軌,包括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不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說,這項規定會影響沿岸漁民的作業海域與權益。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姚文智表示,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意見不一,請行政部門與立委溝通後再討論。

李鴻源:核心保育區不得開發

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說,濕地法草案規範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土地,不得開發或建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版「濕地法草案」與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所提「濕地保育法草案」,李鴻源列席備詢。

李鴻源說,濕地法草案包括重要濕地評定檢討變更及廢止、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重要濕地明智利用、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濕地標章及基金、罰則等41條,確保濕地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兼顧濕地明智利用。

他說,為防止濕地遭受破壞,已明確規範國家重要濕地禁止事項,並考量個別濕地獨特性,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進行保育、管制及允許使用,避免過度使用限制而妨礙明智利用精神。

李鴻源說,考量國際級及國家級濕地的生態重要性,已規定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土地,不得開發或建築。重要濕地除禁止事項外,嚴格實施「開發迴避、衝擊減輕、生態補償」等機制,進行把關。

他表示,濕地進行開發或利用時,有義務進行生態補償,並優先進行棲地補償,回復原有生態水準,且生態補償的土地不得再申請開發及利用,而且也讓開發者負起生態補償土地長期經營管理的責任。

李鴻源說,濕地資源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具有市場性及潛在獲益能力,已設計濕地標章及回饋機制,透過特定基金的運作及管理,納入濕地經營管理收入,擴大社會參與、創造濕地產業收益,以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

引用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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