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制度 內政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
中國時報 — 2013年10月23日現行國土可概分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3類土地,其中以區域計畫土地占7成多居冠,都市計畫土地占14%。全國除了台北市等四縣市全屬都市計畫土地,其餘18縣市的土地則兼而有之。
內政部官員表示,區域計畫法雖於民國63年公告實施,但迄今仍只有中央有區域計畫委員會,地方尚未設置,因各縣市尚無區域計畫,自99年起在中央編列預算協助下,各縣市已開始草擬區域計畫,估計明年可陸續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縣市區域計畫必須以中央的「全國區域計畫」為上位,才能適當劃出文化景觀區、生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因此內政部已於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將做為國土保育及發展的上位指導原則,以建立土地使用的制度。
這位官員表示,全國區域計畫是以莫拉克風災後的「變更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為藍本,主要原則計有: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從41項擴大為51項,並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
另外,也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農地需求總量,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還有,明確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全國區域計畫」同時也正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問題,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慎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
區域計畫法 加強廣徵民意
內政部部務會報甫通過「區域計畫法」修正草案,明訂區域計畫為中央、地方兩級制,未來「非都市土地」開發將交由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而有關區域計畫的變更必須廣徵民意,此法案將儘速送立院進行審查。
依修正後的「區域計畫法」,待各縣市都有區域計畫後,將採兩級制,地方開發案直接由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即可,惟跨縣市、環境敏感地區、高污染事業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開發案仍歸由中央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內政部通過這一修正草案後將於近日送行政院討論,並儘速送立法院審查,以期早日完成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