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服務業登陸 潛規則不明 評估過於樂觀?
環境資訊中心 — 2014年01月27日解讀潛規則
曾於中國長年居住、觀察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賴偉傑認為,台灣政府未充分掌握中國當地運作的潛規則,所有預測都過於樂觀。賴偉傑舉北京發生的案例,去 年下半年在北京市郊的農村發現了大批有毒事業廢棄物,當地農民到地方法院提告,NGO(民間團體)也協助送檢,檢測報告顯示,重金屬含量非常高。
在法院訴訟過程,法院只相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政府於是委託一家檢測公司,結果是沒有重金屬的污染。法院裁定以北京市政府的結論為準;等北京市政府收到解除證據保全的命令後,找了北京最大且與官方友好的一家公司,連夜把那些廢棄物清走。
當地的NGO到現場圍堵,發現雖然是一家合法的公司,但清除的人力並非專業人員,而是臨時工;這些臨時工根本不知道他們在清什麼;而偷倒有毒事業廢棄物的,是一家韓國企業。最後,中國北京市政訪要求這個NGO「整改」,否則可能把它「關停」。
賴偉傑問,如果台灣是那家被委託的檢測公司,是要好好的檢測呢,還是要配合北京政府?他雖不反對到中國,但台灣還做得不夠好,甚至需要政府帶著走, 而且對中國的理解太理想化。「中國所謂的潛規則要比台灣業者認為的複雜而隱晦的多,環保署認為台灣環境管理比中國進步,到了中國可正向帶動,實在太樂 觀。」
另外,服貿協議裡面完全忽略了NGO 的角色,對NGO能扮演的重要角色,視而不見。
兩岸服貿,NGO不見了
賴偉傑再舉一例,有些業者希望台灣能夠組團去做中國太湖的污染整治,而且能夠做得最好,成為一個典範,然而根據去(2013)年中國民間團體提出的報告,太湖的污染有很大部分的污染源,是來自台商在當地投資的產業鏈所造成的。
「不要一廂情願認為我們環保做得比中國好,所以到對岸教人家;而忘了台灣是因為有比較好的公民機制和民間團體監督,才能稍微有一點樣子,其實整體上並沒有做好。」
賴偉傑認為,在服貿的制度裡,完全沒有公民參與的機制,無論是台灣或中國。即使現在去,能夠得到一些小小的利益,都是基於眾多私相授受的潛規則下,所得到一定程度的利益而已,並不是一個可長久的制度。他擔心開放過程,兩邊的環保標準會往下修。
環境產業隱含藍海商機
2008年,中國北京一個國際民間團體協助下,歐盟得以邀請中國政府以及民間團體到歐洲去看PRTR(「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TRI(「有毒物質釋放清冊」)這種環境資訊揭露的整體機制;他們認為如果能夠在中國推銷這樣的理念、中國也能接受,才是一個大的環境管理的藍海策略。
賴偉傑參與其中,感受到環境產業中深具商機,反觀台灣的業者,卻是認為環保法令綁手綁腳,出走到中國;不是說市場太小,就是說規定太嚴,他認為,若以這樣的角度思考的話,那台灣根本是在向下沉淪,而不是把一個更好的制度建立起來。
透過環境管理的提升 藍海悠游
「台灣應優先於環保管理標準的提升」賴偉傑以歐盟PRTR為例,在環境資訊揭露上,已有先進的做法,社區居民得以了解居家附近有哪些化學製品流動。 居民的知情權公開透明,國外環保管理是公開、動態管理,再以此管理態度,搭配環境管理產業。台灣在化學品管制上離歐盟還有一段遙遠的距離,這是值得做的事 情,未來是商機。
環保署原應從源頭制定先進的法令,在源頭管理扮演重要的腳色,讓台灣環境管理更為完整,例如,戴奧辛檢測1年2次,並不足以維護台灣的環境品質,能 不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同時得以發展藍海商機;而非帶頭到對岸做生意,這並不能解決環境問題。從環境運動面思考,應讓兩方的標準越好、越嚴格,結果卻可能導 致標準下修。
賴偉傑認為,服貿環境相關產業,不管是輸出或輸入台灣,都要經過政策環評,把所有台灣可承載以及可能衝擊的部分討論清楚之後,再針對這個領域的開放與否做進一步的討論。(全文完,「輸入篇」一起讀更清楚)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環境服務業包括:
1. 廢(污)水處理業
2. 廢棄物處理業(含有害、無害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資源回收處理業)
3. 污染整治業(包括廢氣清理、噪音與指動防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在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則包括了環境檢測服務業。
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我國於2009 年6 月30 日公告開放污水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業及資源回收處理業,至於環境檢測服務業則為中資來台的投資項目。
2011年3 月7 日公告開放非承攬性公共建設項目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其中包括:
水污染防治設施、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與噪音振動防制設施,以及土壤污染整治設施等為陸資來台投資項目。
環保署表示,開放中資來台投資至今已超過4 年,實際來台投資者僅有3 件,總金額為27 萬4,000 美元,並未對國內的環保產業造成衝擊。
海峽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中,我方環境服務業開放的項目包括污水處理服務、廢棄物處理服務、廢氣清理服務、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等5 項。
在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方面開放了環境檢測的技術亦即檢測及分析服務1 項,而開放的內容則為允許中國服務業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經銷服務。
中方服務業開放的項目則包括排污服務、固體廢棄物處理服務、衛生服務、廢氣清理服務業、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等7項。
環境品質監測和污染源檢查,並不是中方開放的項目。
註釋:
1.開創尚未被開發之全新市場、創造獨一無二價值等「新」商業手段作為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