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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台灣世代不公平五論(三)──產金分離之必要

朱敬一
然而風險控管、金融檢查等管理,都只是消極被動面的、不涉及銀行主動違規意願的。如果銀行A的老闆甲自己也在經營X事業,那麼如果X事業面臨財務危機,而甲若要用銀行財務對X伸予特殊援手,甲的操作就會是積極主動的,甚至刻意迴避主管機關監督的。簡言之,甲既然同時是A與X的老闆,那麼甲自然會傾向把A銀行視為X企業的金庫。這樣,A銀行存戶的錢在甲的眼中,就是同為家族企業X的金庫。

然而風險控管、金融檢查等管理,都只是消極被動面的、不涉及銀行主動違規意願的。如果銀行A的老闆甲自己也在經營X事業,那麼如果X事業面臨財務危 機,而甲若要用銀行財務對X伸予特殊援手,甲的操作就會是積極主動的,甚至刻意迴避主管機關監督的。簡言之,甲既然同時是A與X的老闆,那麼甲自然會傾向 把A銀行視為X企業的金庫。這樣,A銀行存戶的錢在甲的眼中,就是同為家族企業X的金庫。

原本銀行應該是存款戶的看守者、盡職放款者;可是 一旦產金未能分離,銀行所有人在心理上就另有所屬,即使沒有把存款戶的利益忘記,也不再對存戶「專情」。如果再極端一點,假若銀行所有者除了銀行之外還有 建設、通訊、百貨、保險、電子收費、電子商務、高鐵、醫院、紡織、大學等滿坑滿谷的事業(台灣類比恕我不明言),全是由銀行老闆直接或間接兼任經營,那麼 這個銀行怎麼可能維持中性營運?正因為產金不分最後一定難以避免銀行獨立性的淪喪,所以才會有產金分離的種種上位規範。

美國的產金分離是嚴 格實質面執行的,但是台灣經常只是在形式面敷衍。例如某甲經營A銀行,然後某甲太太的弟弟經營X公司,形式上就輕鬆迴避了產金分離的規範。但是若考慮實質 面,不管甲繞了多少圈,只要主管機關找到一絲絲「實質間接影響」的證據,依美國法律就可以強迫某甲親屬交出A的經營權,只能充當被動的「A銀行股利受分配 者」。

為什麼我要在談動態公平的時候特別提到產金分離呢?那是因為若是棄守了產金分離原則,那麼擁有銀行的家族就太容易利用其財務槓桿擴充 地盤,對社會而言固然是扭曲了銀行的角色,對家族而言卻是使家族經濟實力大幅拓展,非常不利於動態階級流動。讀者試想,如果某家族擁有銀行、保險、高鐵、 通訊、百貨、物流、醫院,幾乎是整體台灣具體而微的2%、3%,那麼除非台灣全部垮了,這個家族怎麼可能垮?產金不分的壞處,就是太容易使財團家族「大到 不能倒」,「大到它等同於具體而微的台灣」,當然也使富二代「富到不能倒」。這,絕對是不符合Dworkin動態公平理念的。換言之,產金不分容易使大富 豪靠金融業膨脹版圖,結構性得穩定其家族財富。

其實不只是銀行,有不少特許事業都應該有兼營其他事業的限制,只是我們平常沒有這樣的思考。 許多事業之所以要特許才能經營,往往是因為其營業的外部性(externality)非常強,或是其所需要的中立性特別重要。例如媒體,它號稱第四權,是 監督所有政治人物、商業操作的,因此我們特別期待媒體的中立性。大財團不是不能買媒體,但是絕對不可以介入媒體的編採評論,否則媒體就喪失了中立。媒體如 果對於老闆事業的報導偏頗扭曲,那就是個爛媒體。雖然媒體與銀行都該保持中立、都應避免財團私心自用,但是銀行倒閉的後果遠比媒體倒閉嚴重,因此各國對於 產金分離的原則較嚴格,但是對於「產媒分離」就有稍大的處理彈性。

引用來源:朱敬一,天下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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