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台灣世代不公平五論(四)──法人代表制之弊端
朱敬一 — 2015年05月20日前文已論及「產金不分離會惡化動態階級流動」。以下我再談另外一個有利於富裕家族永保安康的規範──公司法27條的法人代表制。在法人代表制度下, 許多大公司的董事全是其他公司或財團的「法人代表」,而非自然人。因此,某財團家族成員甲在X公司任負責人,如果因為違反金控法、證交法、內線交易、背 信、詐欺,而被主管機關撤職,原本這是一個嚴重至極的處分,理論上是該剝奪該家族在X公司的經營權的。但是在法人代表制度下,甲自己被撤職沒關係,只要另 外派甲的太太續做法人代表即可,其家族實力完全不受影響。
因此,法人代表制阻絕了財團家族被處罰、被剝奪影響力的管道,當然不利於健康的階級流動。美國公司所有的董事全是自然人董事,誰違規誰就解職,不可能靠法人代表借屍還魂。因此台灣的法人代表董事,讓本該向下沉淪的惡劣富二代居然沉不下去。
在 市場上,所謂的競爭與流動往往呈現於潛在的取而代之(take-over)的威脅。例如甲是阿斗,因為父蔭而在X公司任董事長。由於其經營績效差,所以市 場上乙會有取而代之的企圖。在台灣現制之下,潛在想取代者乙必須要靠徵求股東大會委託書的方式,才能改選為董事。但是現在股東的名冊與聯絡只有現在的董事 長甲知道,乙根本不知道要從哪裡拉票,因此極難取代成功。再加上徵求千萬份委託書所致贈的小禮物,往往是X公司出帳,因此乙也很難以個人力量對上甲所代表 的公司力量。整體而言,台灣的制度極有利於現在的掌權者,極不利於潛在的取代者。這當然不利於動態流動。換言之,台灣收委託書的惡劣現況,使得原本該冒出頭的潛在競爭者不容易冒出頭。
在 全球化之下,台灣與世界各國都面臨所得與財富分配的惡化。但是雖然各國「不均」的病況相似,其結構性病因卻頗有不同。美國CEO待遇不成比例的高,這是老 美的肥貓症;歐洲大陸有若干立足數百年的貴族世家,這是當地的貴族症。韓國、印尼與南美洲有盤根錯節的政商世家,那是他們的裙帶政商宿疾。可是台灣社會不 公平的病根子,在哪裡呢?我們必須要找到病根、了解其株連影響,才能對症下藥,找到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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