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台灣世代不公平五論(五)──家族公司治理之強化
朱敬一 — 2015年05月20日家族企業的另一項問題,就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如果家族企業的股票沒有公開發行,那麼社會對於其公司治理的要求可以比較低;但是一旦家族企業是上市上櫃公司,那麼社會大眾就是利益攸關者,我們對其公司治理就應該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為什麼公司治理與動態社會公平有關呢?這需要做一些解說。所謂公司治理,就是指公司內部的監督、管理、檢查、獎懲制度是否上軌道之總稱。如果把公司視為一個國家,那麼公司治理就像是國家的民主制度與營運機制。但是家族企業就像是「帝制」;如果沒有特殊強化的治理規定,帝制是不可能運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結果的。以下,讓我以實例解釋大要。
熟 悉控股公司實務的人都知道,大公司往往有好幾層的架構,從最上層的控股母公司,到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這樣多層的公司架構,非常容易創造「決策 權」與「現金流量權」的歧異。例如,若公司有n層,每層都由上層擁有1/2的持股,則母公司對n層之後曾玄孫公司仍然有100%的決策控制權,但是其現金 流量則只剩下1/2的n次方,微不足道。一旦決策權與現金流量權有歧異,任何牟利者都會利用其100%的決策權,把好康的交易留給自己現金流量大的公司,把較差的、風險大的交易推給自己現金流量小的公司,是為標準的「損人利己」。公司治理差,則這類損人利己之事就一定多。
由於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是「帝制」,故家族企業膨脹時,必然是家族獲利遠大於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這顯然有害於動態公平。因此,國家基於動態公平與世代流動的考量,對於家族企業的擴張,必須要搭配「公司治理同時改善」的要求。這些要求未必需要立法,而可以用「行政配合條件」的方式處理。
例 如,台灣許多私人銀行、私人大企業都是家族集團控制,他們都希望去中國大陸市場開疆闢土。但是要對岸容許台灣的事業去拓展,絕對需要政府的談判與助力。由 於私人財團拓展的利益未必歸屬全民,故政府可以在應允協助之同時,訂下比證券交易法嚴格許多的公司治理規範,做為協助之條件。這樣,才是較符合動態公平理 念的做法。
總之,要改善台灣的世代不公平,只是看所得稅、遺贈稅是不夠的。只知空談教育的重要,也是不夠的。只想靠立法手段弄個什加薪幾法,是唬弄人的。只曉得抄襲外國的制度,是隔靴搔癢的。這篇文章分析了一些重要問題,但是顯然還有其他面向。
台灣其實是一個「快速」趨向不公平的國家。1945年國民政府自日本人手中接管治理,日本人的大財團、大企業全都成為國營事業。相對於歐洲大陸、中南美洲、印尼等有數百年家族裙帶勢力陰影的國家,我們七十年前在公平面真的是一張白紙,完全沒有大號的既得利益者。七十年間從絕對公平快速惡化到今天,我們的政府該慚愧,制度更該檢討。
動態公平比靜態公平重要,而影響動態公平的關鍵制度不在稅法,而在公司法、金控法、證交法、兼業限制之實質貫徹等。這些面向錯綜複雜,需要靜下來做功課。遺憾的是,台灣的政治人物或想要從政的人,既靜不下來,更不想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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