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益經濟 停止顢頇減稅降費
陳聽安、陳國樑 — 2015年11月03日我們除嚴厲譴責這種不負責任、亂槍打鳥式的減稅提案外,更要提醒財政及主計部門,務必謹守《預算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稅式支出規定,尤其是對《所得稅法》的股利所得減稅提議,務必堅守非有替代財源不可減稅的大原則。
個人所得綜合課稅的根本精神為,加總所得及累進課稅兩大設計。經由加總結算,方得呈現完整的納稅能力;經由累進課稅,始得落實量能課稅、平衡所得分配的功能。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稅率部分即為累進,各類別所得中,第一類的主要內容即為股利營利所得。
然根據立委的股利所得減稅提案說明:適用綜合所得稅廿%以上之個人股東,取得股利所得部分,稅率以固定之廿%計徵;稅率未達廿%之個人股東,則維持原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換言之,相當於對所得全部或主要為股利、且所得淨額超過一一七萬元的個人(適用稅率廿%以上),就彼等的綜合所得稅,改採廿%之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此舉除造成估計的七百億元稅收損失外,還全盤推翻了所得稅綜合課稅的精神、違反所有關於所得課稅的學理與原則。
在效率的面向,單就特定來源所得提供租稅優惠,相較於以其他方式賺取的所得必須面對四十五%稅率,個人「當然」選擇稅負較輕的股利;若沒有選擇的彈性,則「當然」經由形式上的安排轉換所得名目。前者造成企業及個人經濟決策的諸多扭曲;後者則為逃稅或避稅,除稅收損失外,其間的安排與規畫更是純粹資源運用的虛耗。
就公平面向,何以單就股利所得,且僅就高所得者的股利所得提供租稅優惠?就水平公平的角度來看,辛勤工作所賺取的一千萬元薪給,何以必須負擔同額股利邊際稅率之二點二五倍(四十五%除以廿%)?就垂直公平言,僅就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個人提供租稅優惠,相對懲罰低收入者、擴大貧富差距。尤有甚者,就上述逃稅或避稅論之,股利減稅更是專為高所得者鋪設逃、避稅新導管。
此外,細讀立委所提股利所得減稅議案,直叫人為立法的品質憂心。該提案所修改的條文第十四條,分明為所得的分類,卻硬加入了稅率及稅額的計算。令人更啼笑皆非的是,不知所云的字句與修法說明根本兜不攏。修正條文的文字敘述為:適用減稅優惠的高所得者,「按財政部頒佈固定稅率以百分之二十計徵」;並非其修法說明所言:就取得股利所得部分,以固定稅率廿%計算稅額。
最後,舌敝脣焦,我們一再提醒,只靠減稅並不能解決經濟問題;顢頇地一味減稅降費,一定看不到效果,還賠上國家財政健全的基石。當丹麥人的幸福感可以來自繳稅占其所得的百分之六十時,台灣人依舊無法自拔於只會要求減稅降費的泥潦,兩相對照,差別何止以道里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