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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條例三讀 再生水禁用於食品、藥品業

台灣受限於氣候及地形因素,水源供應並不穩定,且即將進入秋冬乾旱期,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使「1滴水至少使用2次以上」;條文中也明訂,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違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今年初台灣面臨67年來最大乾旱,如何開發再生水以抗旱,成為首要目標,但因現行《水利法》、《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規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取得及再生水供水行為,導致民間無法開發利用。

經濟部更指出,目前國內運轉中54座都市污水處理廠,平均每日實際處理量超過300萬噸,再利用水量僅2.5萬噸,多數放流入河川或海洋,白白浪費。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圖為再生水利用量現況。(取自經濟部水利署官網)
(取自經濟部水利署官網)

因此,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明訂下水道系統放流水使用許可管理,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新法規定,若所在地區無足夠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可以其他方式替代,例如自行開發海淡水,貯存與水貨繳交替代費用等,地方政府若願意統籌興建、營運再生水,可申請中央補助建設經費。

 

水利署認為,目前再生水產水成本仍高於自來水水價,有必要積極推動再生水開發利用及強制使用,希望藉由再生水利用,使「1滴水至少使用2次以上」。水利署也指出政府已著手在福田、豐原、安平、永康、鳳山溪和臨海6處推動再生水廠示範計畫,現有2處水廠運作中。

此外,考量健康風險,條文中也明訂,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違者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將再生水供作直接食用或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毛治國日前訪視苗栗永和山水庫相關水利設施,表示因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水情將是台灣需長期關注的議題,並責請經濟部水利署持續研議用水政策,包括提高工業用水循環使用率;在農業用水方面,除有效運用水資源外,並應推動「適地適種」等措施,避免因長途運送灌溉用水,造成水資源浪費。

引用來源: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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