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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更完備 《海岸法》五子法將實施

為實際執行已於去(104)年2月4日公布的《海岸管理法》母法,內政部於1月28日全數完成「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等五項子法草案的訂定並通過,明確規範海岸地區利用管理機制,並保障受損民眾的權益,預計於今(105)年2月4日前發布施行。
摘錄自2016年1月30日內政部新聞稿報導

 

台灣海岸常見的消波塊。圖片來源: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表示,《海岸管理法》於去年2月4日公布施行後,已於去年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面積約為136萬8000公頃,後續將針對海岸地區範圍內有自然資源需要保護或災害需要防治的地區,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指定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的區位,依重要或嚴重程度區分為一、二級,並由各擬訂機關依規定程序,公告實施海岸保護或防護計畫。

此外,該法要求內政部應訂定「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及「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等5項子法。

這些子法都是因應海岸管理法實施後的「配套措施」,像是「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明定近岸海域違規裁處,可由海岸巡防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利用衛星影像或使用各種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破壞行為,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

此外,海岸利用應以海岸保護計畫的保護標的為優先,如擬於一級海岸保護區內興辦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興辦機關應證明其使用不影響核心保護標的且區位無替代性,例如黑面琵鷺保護區內的黑面琵鷺及其主棲地,若要興建濱海公路或相關遊憩設施,就不能影響黑面琵鷺的棲息,以兼顧海岸整合管理及永續發展。

另「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對於既有合法建築、設施、地上物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使用權利等,不合保護計畫的使用,因海岸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受到限制,或需遷移地上物者,明定補償費與遷移費種類、金額及審議小組;不合海岸保護計畫的既有合法使用,在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原來的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例如黑面琵鷺保護區範圍內既有合法養殖魚塭,將朝向認定為相容使用,而現存合法房屋,如果不是海岸保護計畫規定的相容使用項目,在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仍可維持原使用或修建,但不得增建、改建或增加設備。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及「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則明定特定區位利用,申請人須提出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以及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須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規範適用範圍或審查許可的申請程序、應具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使海岸管理執行有可依循的標準作業程序。

引用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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