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高山白頭?環團呼籲《礦業法》打掉重練
一、2003年民進黨修訂《礦業法》大幅向業者傾斜
根據《礦業法》規定,如果業者想要開採礦產,必須向經濟部申請,取得開採權後亦有時間限制,最長為20年,年限將至時業者可以申請展延,簡稱「展限」,當業者提出展限時,開採土地上的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同意或不同意。
然而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卻大幅限縮政府的同意權利,除非業者不符下表列出的三大缺施,否則政府「有義務」要同意業者展限。
更嚴重的是,條文最後附加當政府否決展限,還得賠償業者損失,導致實務上沒有一個政府部門敢否決業者展限,而國民黨執政時期也無修正,導致國內無止盡的採礦。
因此各方環保團體和部分立法委員才選在第三次政黨輪替後,趕緊修正不合時宜的《礦業法》,連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都批評修法過程黑影幢幢,大幅度向採礦業者傾斜,應趕緊修正。
二、霸王條款 地主不同意照樣可開礦
另一項遭到環團抨擊的是《礦業法》第47條,條文規定業者若沒取得私有地主的同意,只要提供一份補償金,還是可以強行開採。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解釋,採礦業者取得礦權分三階段,在提出申請的階段,無須告知私有地主,地主得到第二階段的「用地核定」才會知道自己的土地要被開採。然而即便地主不同意土地供業者使用,業者仍然可以「依法」提撥補償金給政府、法院備查,然後直接開礦。
謝孟羽痛批,這是實務上可見惡霸條款,亞洲水泥也是據此「合法」佔有太魯閣族人土地,礦務局應直接刪除。
《礦業法》第47條: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三、牴觸《原基法》 沒有原住民、社區、環境意識
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也認為,礦權的檢討不能只針對亞洲水泥退出太魯閣國家公園,花東共有16個部落遭礦場環伺,目前在台東石雨傘部落,就正有一個採礦案正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她說,《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基法》)早已規定,使用原住民土地時須與當地部落諮商並且取得同意;然而實務上無人聞問,加上採礦權不用地主同意,根本牴觸《原基法》的條文。
而且實際上不應只有礦權須受規範,開礦後造成的蕭條和場址廢棄,其實也都須正視和政策配套,因此英國在2006年便制定相關法律,讓廢棄礦能再重新規劃利用。
謝孟羽說,先進國家更會要求礦業者繳交環境保證金,避免礦業者利用破產、公司解散的方式規避環境破壞責任,但這些法律、制度在台灣都付之闕如,礦務局應盡速參考擬定相關制度。
四、後門條款關一關
除了《礦業法》應通盤檢討,環團還認為國家應在政策上進行整體盤點、政策環評外,謝孟羽更強調應該逐一修正散落在各法條中的「後門條款」。
他說,這些法條散落在國家公園、森林、保安林、野生動物棲地、自保護區、水質保護區等,絕大多數只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業者便能合法開礦;再加上《礦業法》31條的掣肘,讓主管機關不得不點頭同意。
礦務局主任秘書徐明煌回應,將會參考各方社會先進提供的意見進行檢討調整,但礦務局並非一味准予開礦,近5年來已廢止68場礦區,僅新核准30多個礦場;而礦務局對原住民土地,亦有和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並要求各業者一定要和地方部落進行溝通。
至於散落在各部會、各法條中的「後門條款」,會再和其他部會協調,了解修正方向。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正正強調,近十年來我國開礦超過一半都用於大理石、石灰石,並製成水泥出口,「國家是不是還要維持這樣開山、外銷水泥的政策?」若還要,應立即進行政策環評,並全面檢討需要礦業的緣由、合理的產業方針,兼顧環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