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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修正案初審過關 大幅提高罰則上限

國內廢棄物管理失序,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修正管制法源持續進行。20日,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廢清法》修正草案審查,不需再經過黨團協商。此次修法重點,罰金上限多獲大幅提高,但管理事權統一回環保署未有進展,暫時維持原狀。

雖然環署推動《廢清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成《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但十多年來仍未完成,因此先以修正《廢清法》部分條文來救急,要解決目前已經相當嚴重的管理失序問題,提出修正草案的委員包括了林淑芬、蘇治芬、劉建國。陳曼麗也對其中的第28條提出修正動議。

罰則上限大幅提高

大致來說,林淑芬版草案著重解決目前常見廢棄物假產品、資源之名,以再利用名義逃避廢清法管轄,且管理權分散各部會,有多頭馬車、疊床架屋的問題,其修法重視明確定義廢棄物與統整強化廢棄物管理的計畫;蘇治芬則是因縣市間的垃圾大戰,指出是由於事業廢棄物搶佔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所致,因此要求科學園區、工業區應自設焚化爐處理;劉建國則因黑心食物、有害事業廢棄器非法棄置頻傳,因此要大幅提高罰則。

雖然劉建國自上月桃色風暴纏身後持續神隱,今日仍未到場解釋、討論自己的提案,但他提出的罰則提高仍多獲通過,甚至將罰款金額再提高。幾項罰則上限比照《水污法》、《空污法》,如非法傾倒廢棄物致人於死者,罰款上限從1500萬提高至3000萬;致重傷者,罰款上限從900萬提高至2500萬;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罰款上限從600萬提高至2000萬。在科學園區與工業區違法傾倒事業廢棄物者,刑期從最高5年提高至7年,罰款上限從1000萬提高至1500萬元。

但因為《廢清法》含括的污染樣態、業者規模狀況繁多,因此在上限拉高同時,也維持了下限。如農委會代表指出,在農場常有僅是因為枝條、稻草或資材堆置散亂而遭開罰的,往常多以下限6000元處理,若全面提高上下限,對這些並無高度傷害環境的行為來說,處罰太重。

雖然一度討論到是否比照《水污法》對畜牧業的作法,將農業部門劃出另外管理,但林淑芬又提出,農業部門的樣態也越來越複雜,如農企、沼氣發電等,因此並未另外處理。

但環署廢管處處長吳盛忠表示,在空污、水污法中,環署都有另定裁罰準則,再訂出何種違法行為應處以何種程度的罰則,《廢清法》依法也將如此辦理,後續提出級距與公式。

焚化爐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

去年中南部縣市的垃圾大戰起於利潤較高的事業廢棄物,排擠了原本各縣市處理家戶垃圾的焚化爐使用,蘇治芬因此提出科學園區、工業區應該自設焚化爐等處理設施,此次討論過後,採用了陳曼麗所提第28條修正條文,明訂焚化爐使用的優先順序,應優先處理縣市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且函詢環保署確認尚無調度計畫時,才能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環保署長李應元說,支持這條修法,更表示將逐年汰換老舊鍋爐機具來增加焚化爐焚燒量,也會積極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再利用。

工業局長吳明機說,工業局支持訂定焚化爐處理廢棄物的優先順序,但希望通盤考慮,在地事業廢棄物也能一併優先考量。雖然工業局日前已經釋出消息,要在彰濱工業區設置事業廢棄物專用處理設施,但距北中南區都要設置的目標仍有一段距離,吳明機表示,目前北區仍未找到適合用地,南區目前也只有雲林科工可能有地可用。對此,委員會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經濟部、科技部、內政部在6個月內清查出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可用土地。

管理事權仍未統一

至於管理事權統一的部分,則急於在這個會期完成修法的壓力下,暫時遭到擱置,林淑芬表示,這樣妥協是為了解決目前已相當嚴重的陳痾舊疾,因此「勉為其難的接受了」。

目前事業廢棄物的管理分散在經濟部、科技部、農委會等10個目的事業主管部會,雖然環署之前估算出,需要增加百人人力,與每年6億的經費來達成事權統一,但環署表示,估算僅是初步,且尚未有上路的準備。

不過環署也提出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別的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例如廢鐵、廢紙,經環保署認定後,訂定相關辦法管理,也是前進一步。

委員會也通過增訂39之1條文,公告再利用的產品,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流向追蹤管理,且再利用的產品用於填海、填築土地者,或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必須要做環境監測。

引用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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