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再思考
王 健壯 — 2016年07月03日蔡英文該跳出來說不許做
文/王健壯(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以色列最高法院前任院長巴拉克(Aharon Barak)講過這樣一句話:「對於多數人的權力,必須有嚴格而正式的限制,『沒有做』(It is not done)的概念需要一個更明確的表達,那就是『不許做』(It is forbidden)」。
巴拉克何出此言?是因為他不相信「多數人自律自制,就足以保證基本價值會受到尊重」這樣的說法。亦即,多數人在擁有權力後,通常並不會自律自制,而他們濫用權力的結果,必然會破壞憲法或民主的某些基本價值。
全世界已有太多實例,可以證明巴拉克並非杞人憂天。立法院目前正在審議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雖然是民進黨挾多數權力,並且以正義為名而進行的一項民主鞏固行動,但卻很可能也變成「巴拉克論證」的另一個證明。
「促轉條例」草案有個動人至極的立法目的:「徹底處理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但逐條細讀草案條文與說明後,稍有憲法或民主常識的人應該都有同感:民進黨是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去處理威權統治者「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以不法行為處理不法行為,目的即使動人,手段卻十分嚇人。
民進黨草案中的「促轉會」,是一個依據特別法而成立的特別建制,特別到可以凌駕現行任何一項普通法與特別法,地位猶如超級特別法。而且,草案雖定位促轉會是非常設性之任務編組機關,但卻又規定其主委是特任官,副主委比照十四職等,專任委員比照十三職等,臨時機關之成員卻有常設機關之職稱與職權,官制之混亂,也莫此為甚。
更不可思議的是,促轉會不但是超級特別機關,也擁有超級特別權力,超級特別到遠非內閣任何一個部會的權力所能比擬,超級特別到甚至連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憲法權力,也差它三分。轉型正義應為也當為,但把民主憲政秩序轉型到如此面目全非地步,這是民主鞏固,或是民主毀壞?
有人把促轉會比擬為「麥卡錫」,民進黨不以為然。但一九五○年代美國眾議院的「非美活動委員會」,以及參議院的麥卡錫,其作為雖然都是濫用權力,但他們濫用的仍是符合憲法規範的國會權力,促轉會濫用的卻是逾越憲法規範的行政權力。「麥卡錫」有傳喚權與藐視國會權,而促轉會則不但有傳喚權、調閱權與調查權,還有調動憲警權,甚至刑事處罰權,而且任何人與團體,都有不得拒絕促轉會的配合義務,權力之大,大到根本不知權力分立為何物,這樣的超級特別權力,又豈是「麥卡錫」所能相提並論?
但麥卡錫主義之所以摧殘美國民主憲政秩序那麼多年又那麼嚴重,禍首雖是「麥卡錫們」,但共犯卻是那些噤聲不語的大眾;就像「川普主義」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也是因為背後有數以百萬計的沉默共犯一樣。「這個錯誤,親愛的布魯塔斯,無關我們的命運,而與我們自己有關」,當年向麥卡錫開第一槍的莫洛(Ed Murrow),曾引用莎士比亞這句話,感慨麥卡錫主義之所以肆虐無阻。但台灣的莫洛在哪裡?
即使沒有莫洛,但蔡英文又在哪裡?難道她不該跳出來對「促轉法」說「不許做」?別忘了,「我是總統,歷史檢驗的是我」,這句話是她自己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