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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預算法刪幸福指數

立法院昨三讀《預算法》修正案,刪除「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政府擬編概算之參考依據,幸福指數不再是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法定業務,相關作業回歸統計法規定。

立院三讀 預算法刪幸福指數

周思宇/台北報導

來源:工商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16000042-260202)

立法院昨三讀《預算法》修正案,刪除「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政府擬編概算之參考依據,幸福指數不再是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法定業務,相關作業回歸統計法規定。

前總統馬英九在2012年競選連任時承諾,將效仿歐美先進國家,在2013年起公布「國民幸福指數」,其指標包括如健康、環境、教育、居住、文化、就業、休假等項目,卻常被詬病不符實情,疑有掩飾施政不佳之嫌。

舉例而言,主計總處於今年8月底公布之「國民幸福指數」,台灣國際指標綜合指數為6.96,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及夥伴國39國相比,排名第16名,贏過日、韓等國,與國人感受差距甚大,在在引發質疑。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指出,台灣獨創的幸福指數並非完全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之指標內涵,而另創在地指標以呈現台灣國情的福祉變化,又兼有主觀與客觀指標,難作為籌編政府概算之明確依據。王榮璋指出,政府統計之辦理訂有統計法作為明確依據,國民幸福指數業務的辦理,宜回歸統計法相關規定,不宜凌駕其他政府辦理統計項目之上,占用過多主計經費與人力。

此外,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自1999年下半年開始陸續編制國富統計、綠色國民帳及關於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當初採「試行」,昨日也一併修正通過,改為政府「應」編制相關報告,且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新聞分析-政府統計蒙塵日

文/于國欽

來源:工商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16000043-260202)

立法院於11月15日三讀通過《預算法》第28條修正案,刪除幸福指數編製的法源,已發布4年的幸福指數自此走入歷史,這一天應可視為政府統計蒙塵日。

4年前主計總處經長期籌畫,依據OECD美好生活指數編製了幸福指數,今天許多人問何以要編幸福指數?事實上,這是很長的故事,自1970年以來,經濟學家開始注意到,GDP已難以做為衡量一國人民福祉的指標,過度追求GDP反而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社會網絡的疏離,是以30多年來經濟學家鍥而不捨尋找新指標來彌補GDP的不足。

包括經濟福利淨值(NEW)、綠色GNP、國民生活指標、幸福指數等等都是在此一理想下籌編出來的,尤其幸福指數是晚近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蒂格里茲倡議,最後獲得國際組織呼應編製而成,我國投入此一指數編製,有何不妥?執政黨如此急於廢之而後快?實在令人不解。

自5月底以來,立委們數落幸福指數的林林總總理由,正說明了他們對總體指標的疏於理解,說什麼我們「所得與財富」排名第2是粉飾太平,又質疑為何納入「基本衛生設備比率」、「預期在校年數」等等。事實上,所得與財富是經購買力平價(PPP)平減而得,而PPP是世銀編製的,何來粉飾太平?至於納入「基本衛生設備比率」、「預期在校年數」是OECD定義的,自有其考量,又有何不妥?

遺憾的是,面對立委不當的指責,統計部門竟無一人出面加以駁斥,遙想官員們4年前侃侃而談:「幸福指數有助於矯正以往過度聚焦GDP的積弊」如今安在哉?幸福指數如今被以「莫須有」的罪名廢除,這非僅是幸福指數的不幸,也是統計部門的悲哀。

引用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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