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倒閉或解散時
文/葉銀華(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本周一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震撼市場,隔天董事會進一步決定向交通部申請停航,並解散公司。復興航空前三季損失廿二.二億元,加上近兩年的嚴重虧損本,帳上已出現卅六億元的資金缺口。雖然該公司宣稱資產仍大於負債,但是在處理客戶退票後,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的權益是否有得到合理的保障?這是接下來處理此類問題的重點。當然,若有內部人在停飛消息公布前就出售持股,則屬於內線交易的重罪,當然要嚴辦。
公司利害關係人有員工、供應商、債權人、政府、股東,而股東是所有利害關係人中,最後拿到錢的人,股東擁有公司價值剩餘請求權者;而員工、債權人、供應商、政府,稱為非股東之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收入分配給「非股東之利害關係人」後,如果有剩下的才屬於股東,當然若剩的非常多也全都是股東的,所以股東是公司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因此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
一旦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果需要進行重整,一定會先減資,那麼原先股東的所有權將所剩無幾;若採清算、解散方式,清算價值若無法完全支付員工薪資、供應商貨款與清償債務,股東就更不用想獲得任何報酬。因此,上述公司面臨財務危機、清算、解散的情境,就必須關注非股東之利害關係人的合理權益。
然而在二○一五年之前,就非股東之利害關係人之間,對於員工權益的照顧有討論的空間。根據企業破產債務清償條例,普通債權人(包括員工)的清償順位排在政府稅金、抵押債權人之後。過去員工若遇雇主倒閉,因員工債權低於銀行抵押債權,員工幾乎求償無門。
華隆在二○○一年倒閉,一○五八名勞工被積欠十一億多元退休金、資遣費,二○一四年華隆大園廠法拍所得約廿四億元,勞工只分配到二百萬元。當時勞動部與金管會、財政部聯手與抵押債權銀行協調,二○一五年三月十八家銀行同意捐贈廿%大園廠法拍所得,以補償遭拖欠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員工。平均每位員工取回六十萬元、約為八成債權。
太子汽車二○一一年爆發大量解雇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員工,因資金調度困難,陷入停業,並積欠一○九四名員工七.四億元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循華隆模式,二○一六年十一月初債權銀行同意捐款一.五八億給太子汽車員工,平均每位債權員工分得十五.二萬元,員工債權受償率為六十四%。
在上述華隆模式後,為了根本解決問題,二○一五年政府修改勞基法第廿八條,將勞工債權順位提升為與銀行抵押權同等順位,並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付範圍從勞工被積欠的工資,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提升勞工各項勞動債權保障。另外,勞基法也修正勞工舊制退休金提撥規定,要求雇主必須足額提撥未來一年成就退休條件的勞工退休金;多管齊下後,希望未來類似華隆、太子汽車的勞資爭議不會再發生。
從公司治理的意涵,當員工債權與銀行抵押權同等順位,這是非股東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分配,而且勞基法已要求勞退舊制必須足額提撥,因此這是可被接受的作法。我們希望政府能落實相關法規的執行、大股東也能遵守公司治理的精神,公平、合理對待所有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