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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地震慘案仍沒震醒我們

在維冠金龍案發生後的幾個月,政府曾經提出《建築法》的修正案。當時我們也曾對這個修正案的內容,表達不同的意見。那次修正案的內容,並沒有把官員的責任放回去,而是在現行程序之外,增加一個第三方的驗證,但這個第三方未來要負怎樣的責任,又很不清楚。我們認為,如果該案通過,於事無補。

文/朱雲鵬(台北醫學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今年年初,在小年夜凌晨,台南發生地震,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日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建設公司負責人及建築師等5位被告,均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9萬元。受災戶李宗典的姊姊李肅椊發表罹難者家屬聯合聲明指出:「宣判結果不管如何,家屬都沒辦法接受,因為任何判決都換不回我們最愛的家人這115條人命!」

根據報導,李女士還說:建商被判有罪,當初蓋章的官員為什麼都能全身而退?不需要負責?公道向誰去要?建商是凶手,政府難道不是幫凶?台灣經常有地震,政府能保證未來不會出現第二棟維冠嗎?一定要拿人民的性命換取教訓嗎?

在今年4月,台南地檢署對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設計人員、建築師等提起公訴之後,筆者曾在此專欄撰文,大意是說,任何災禍的發生,最重要的就是追究發生災禍的原因,並在制度上做修正,盡力讓以後類似的事情不會再發生;沒有這種學習能力的社會,同樣的災禍會不斷地發生。與李女士的發言,可說有相同的訴求。

一般民眾購屋,花了大筆積蓄,而且全家要入內居住,可說背起巨大的財務負擔,也直接承受居住安全的風險。在這種狀況下,他們敢買房屋,很少是因為買之前已對負責興建的建商和營造商做過「實地查核」,清楚知道起造者的背景、特性和過去的事蹟。民眾敢買的最重要原因,是因為建商在預售時,拿出政府所發給建築執照的影本給他們看,在交屋前,拿出政府所發給使用執照的影本給他們看。民眾相信政府,所以買了,也進去住了。

但民眾不知道的是他們所信任的政府,在民國72年發生豐原高中禮堂倒塌導致高官下台後,主管單位(內政部)主導修法,採取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將原來《建築法》中「主管機構『勘驗』…施工」,修改成「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繼續施工」。從此以後,到現在,主管機關對關鍵施工過程如鋼筋和灌漿等不再負勘驗的責任,成為台灣建築管理的盲點、禍害的重要源由之一。所以,所謂「行政與技術分離」,等同於「主管官員和責任分離」。

檢察官根據這個修正後的法律條文,今年4月根本沒有起訴維冠金龍大廈興建當時台南縣主管建築的官員,現在一審法院當然更無從追究官員的責任。李女士和其他受難者家屬,所受的制度之害,恐怕不是法官輕判,而是當年通過的《建築法》修正案。

在維冠金龍案發生後的幾個月,政府曾經提出《建築法》的修正案。當時我們也曾對這個修正案的內容,表達不同的意見。那次修正案的內容,並沒有把官員的責任放回去,而是在現行程序之外,增加一個第三方的驗證,但這個第三方未來要負怎樣的責任,又很不清楚。我們認為,如果該案通過,於事無補。

非但如此,該修正案還把現行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前需實地勘驗的責任,轉成委託民間單位辦理。所以,維冠金龍地震案的修法提案,居然和當初豐原禮堂倒塌後的提案基本精神一樣,是要把地方政府官員在不良建築上所可能負的責任,進一步予以降低。幸而該修正案後來沒有通過。

但建築監理制度的演進就應當停止在此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若法律沒有修正,我們建築所依據的大法,還是既有的版本,那麼從現在開始,造成維冠金龍倒塌的制度性因素就沒有改變,社會沒有從災害中學習,沒有進步,同樣的災禍就可能再發生。

我們的建議是,內政部趕緊著手修正《建築法》;修正最重要方向應當是,地方政府必須負起勘驗重要施工過程的責任。假設地方政府因為人力不足,可以委託專業團體,但被委託者必須替代政府承擔公權力的責任和義務,一如日本。在該國,受委託擔任勘驗的團體在法律上等同公務員,如果收受賄賂,比照公務員貪汙治罪,如果勘驗不實,也必須負擔如同公務員般的責任。如果不走此途,而只是找一個公會團體蓋章,但該團體不需要負擔等同政府的責任,最後一定會演變成建商只是增加一個蓋章的成本,但整個第三方勘驗的程序,實際上會和現在沒有兩樣。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但最重要的是,每次有災禍發生,一個具有學習能力的社會,一定會從失敗中記取教訓,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可悲的是,目前為止,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還沒有因為維冠金龍案的發生而設法改變制度。

引用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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