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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初審過關! 四大爭議、八大重點總整理

立院經濟委員會今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96條文中,最後保留四條送黨團協商。主席管碧玲表示,希望能在1月18日前送院會二、三讀。 雖然全面自由化是長期追求的理想,但為加速綠電先行,這次無法一步到位。不過,《電業法》有84%的條文已50年未修,這次大幅修訂,也算歷史上很大的一步前進。

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電業法》修正案通過後,將提升再生能源廠商設置的意願,也會增加再生能源售電業,對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很有幫助。

四條文未達協議 留待黨團協商

 

電業法修正案初審,四條文未獲共識,還需黨團協商。製圖:陳文姿

 

1. 電業管制機構層級未定:行政院下設獨立機構或經濟部指定機構?

電業管制機構負責電業及電力市場的監督、管理、電業執照申請等,是電業市場開放後的關鍵組織。行政院版是由經濟部指定,最可能是能源局;立委王惠美、張麗善等認為應在行政院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

2. 電價及費率?  訂定方式未定

在公用售電業的電價、與輸配電收費費率方面,行政院希望由電價審議會訂定,但立委對政府與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無共識。此外,也有立委提案應依國際會計準則或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歧異仍大,留待討論。

3. 家有12歲以下兒童電費優惠?條文未定

衛福部表示,要優惠家庭有12歲以下兒童部分,需要人口資料與用電資料,另外國家人口政策是由國發會來制定,需跨部會溝通才能確定經費與影響。全部優惠條文(含教育、交通、社福等)均先保留。

4. 核廢料退出原住民地區?時間表未定

立委孔文吉、廖國棟希望電業法中具體定下核廢料退出原住民地區的時間表。不過,台電表示,各縣市均不願意放核廢料,台電難以承諾時程。

達成協議92條  八大重點

 

電業法修正已達成協議的八大重點。製圖:陳文姿

 

1. 立法通過後1~2.5年開放綠電發電業與售電業。立法通過後6~9年台電完成切割。

修法通過後1至2.5年,開放綠電直接賣電給用戶,或賣電給台電,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未來不一定要跟台電買電。可直接跟再生能源售電業、公用售電業(台電),或直接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買電。

台電於6~9年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切割成發電公司與輸配售電二家公司。

2.綠電優惠代輸費及輔助服務,但直供需提供備用容量。

綠電透過輸配電網送電的代輸費用及使用輔助服務的費用,均給予優惠,也會優先輸配。但在再生能源直供部分,基於保障客戶,仍應提供備用容量。

3. 納入電力排碳係數,增加再生能源比例。

公用售電業售電時須符合能電力排碳係數基準,該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由於綠電的電力排碳係數低,為了符合該項標準,公用售電業必須包含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才能達此標準。

4.成立電力交易平台

廠網分工(修法後6~9年)後設立電力交易平台,並充分揭露電力交易資訊。

5.成立電價穩定基金

為減緩電價波動,中央得設立電價穩定基金。基金來源包括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撥款、基金之孳息等。

6. 學校、社福、交通維持優惠電價,優惠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買單

公用售電業會提供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優惠電件,減收的電費「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學校是教育部,高鐵是交通部等)編列經費。能源局解釋,「得」代表各部門編列預算時,行政院還有調控權。

7.公開電力開發協助金(促協金)運用方式

電力開發協助金指的是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供協助金,以協助地方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的和諧。由於現行促協金管理不夠公開,本法規定縣市得派員去發電業、輸配電業查核,並將運用方式上網公開。

8.違反《電業法》最高罰責2500萬

鑒於電業事關全民用電,立委要求全面提高最高罰鍰。依據條文及違法狀況,罰則不同,最高罰鍰是2500萬,得按次處罰。

20161215 電業法初審過關

 

電業法經兩日審理,初審過關,留下四條爭議待黨團協商。攝影:陳文姿
引用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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