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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整理

2017年5月16日內政部重新公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做為各類型國土利用的最高指導原則。

修正內容:本次修改主要納入「農地」、「環境敏感地區」、「區域性部門計畫」及「基本容積制度」等內容。重新檢討農地分區、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政府部門提個案申請也須符合區域部門計畫指導原則。

 

全國區域計畫提到目前的國土問題:自然資源糟破壞、生態品質劣化

環境災害加劇、水資源利用成效不彰

海岸長期遭受侵蝕、地層下陷

農地生態功能受損、能源發展使用與國土空間配置未能相互配合

都市計畫供過於求、空屋率太高、非法工廠

農舍讓農地破碎化應避免土地徵收、產業用地應盡量使用現有的地

 

 

爭議點:

水庫集水區開發

102年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中,「家用水庫集水區」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區,原則上不得開發,但為「家用水庫集水區」另開特例,只要承諾做好雨廢汙水分流,就可有條件開發。

坡度30%、優良農地不得開發,認定有爭議

依新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與水資源有直接相關」範圍、也就是不得開發的區域多了三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坡度30%以上山坡地、優良農地。其他地區,只要承諾做好雨廢汙水分流等,就可開發。

內政部將優良農地列入第一級敏感區,不得開發。所謂「優良農地」,在全國區域計畫中最接近的定義是「農1」,而農委會認為是「特定農業區」,同開發案,可能因查法不同,變成有的可成案、有的不行。特定農業區也開了後門,可變更一般農業區,再變更建地,農地上非法工廠合法化,就是明顯例子。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農地修正重點包括:

一、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參考農委會2015年度農地分類分級成果予以修正,全國農地總量為79萬公頃;直轄市、縣市應維護面積則分別為0.6萬公頃至8.9萬公頃不等。

二、優良農地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開發行為。

三、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列為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透過環境敏感地區查詢機制,確認農地總量維護情形。

四、修正農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產業發展需要變更特定農業區應優先盤點既有產業用地閒置利用情形,並應選擇非屬優先保留之農地資源;農牧用地申請農舍,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並應兼顧區位合理性及其環境敏感特性。

五、 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配合劃定、 調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具農業生產條件或仍屬供農業生產使用者,應限縮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引用來源:余紀忠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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