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明年5月上路 「功能分區」成角力戰場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規劃未來20年全國國土的永續發展,並將國土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分區與18分類。由於每個分區分類的土地管制不同,且不允許任意變更,今(5)日,內政部辦理北區說明會時,分類劃設條件成為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不動產業者關注的焦點。
明年5月上路 國土分區分類進行管制
2015年12月18日,立法院通過《國土計畫法》,確立國土空間規劃最上位指導規範。民間高度期盼,希望此法終結土地利用亂象與爭端。
依據《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縣(市)國土計畫」二階層,分別以十年、五年進行一次通盤檢討。「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是以2036年為計畫目標年,考量未來20年的全國國土課題與發展需求所規劃的空間指導計畫。
《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四大分區,「全國國土計畫」(草案)進一步劃出18分類[註],藉由分區分類落實土地管理,也不允許隨意變更分區分類。
主持說明會的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陳繼鳴說明,過去在農業區上找一塊地,再申請開發許可,就可以個案的方式將農地變成工業地。未來,要跨不同分區變更(例如農變工)要先全盤審視農業土地、工業土地的現況與需求,經過通盤檢討、社會參與、審議程序才能變更。
嚴鬆之間決定國土實質管制成果 分類劃設成角力戰場
由於不同分類將有不同的開發限制與容許使用項目,一旦劃設後就難以更改,分類劃設條件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在四大分區的分類中,通常第一類是保育與管制標準最高的。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就指出,水庫集水區應該劃設在「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都市計畫農業區也應該劃設在「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才真正發揮保護國土的效果。
不過,不動產開發公會認為,原「都市計畫區」都應劃在「城鄉發展地區」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會破壞既有結構。
「全國國土計畫」通過公告實施二年後,也就是2020年5月1日,縣市就須據此提出「縣(市)國土計畫」。許多縣市代表出席,希望能有更明確的劃設依據。但也有縣市認為,該讓地方保有彈性。
目前,內政部提出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版本是初稿,9月底辦理公開展覽時會有新版,並辦理公聽會收集民眾意見。10月將送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預計2018年2月送行政院核定,2018年5月1日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