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餘課稅的必要
保留盈餘課稅的必要
陳聽安、陳國樑/政大名譽教授、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外界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之規定—一般所稱之「保留盈餘稅」;具領頭羊象徵的企業領導人士與財經媒體等,也因擔心產業及經濟的未來,而屢有「一葉蔽目、不見泰山」的偏頗言論,讓人扼嘆。
首先,未分配盈餘與保留盈餘不同。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揭露之保留盈餘為營業結果所產生之股東權益,包括有: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盈餘等;一般所稱之「保留盈餘稅」,其實只針對保留盈餘中之屬於未分配盈餘部分,所加徵之營所稅。
其次,「保留盈餘稅」非為國際間罕見的作法,更絕非一九九八實施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制度所增設之配套措施。如曰「保留盈餘稅」在國際間絕無僅有、或謂設算扣抵制之廢除必須一併停止其所配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規定,皆無足夠的論述基礎。我國《所得稅法》原即有對於企業保留不分配之盈餘,在超過一定比例(已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時,應辦理增資之規定;並規定對於未依規定辦理增資者,以其全部累積未分配之盈餘,按應分配數,強制歸戶課稅。有鑑於此些規定對於企業之資本累積與事業擴充恐有不利影響,於是參酌國際間常有的做法,對企業之已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採差別性之「雙率課稅」(split-rate or two-tier system)規定。因此,乃在《獎勵投資條例》(已於1991年1月30日廢止)以及其後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2010年5月12日廢止)中,分別訂有未分配盈餘超過《所得稅法》所定之比率者,得選擇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方纔將未分配盈餘之加徵,正式寫入《所得稅法》。換言之,就「保留盈餘稅」之沿革與發展來看,未分配盈餘加徵10%,可謂為「租稅優惠」的延續作法。國際間,不論有(如南韓)無(如美國)實施設算扣抵的國家,都可見對於公司不分配的盈餘加徵稅負的做法。
即使不論稅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不論在效率面及公平面,都有難以駁斥的立論根據。在效率面,由於現代企業之所有與經營兩權分離,股東與經理人為委託—代理(principle-agent)關係。企業營業所產生之盈餘如保留於公司,容易衍生資訊不對稱下所產生的道德危機及逆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對分配給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如在股東避稅誘因下,盈餘傾向保留,則加劇上述資訊不對稱下所造成的問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規定,可降低公司盈餘保留的誘因、導正股利所得課稅所造成的資源配置錯誤。
在公平層面,第一、公司保留之盈餘反應於公司之股價,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情形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規定,有證券交易所得稅「替代稅」的實質效果。第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完整稅基,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是公司當年度的收入扣除包括所得稅費用在內的所有支出之後的獲利淨額。此稅後純益可能大於營利事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計算之課稅所得,原因在於後者可再進一步減除企業所享有之各式租稅優惠。因此,就此些租稅優惠的範圍內,包括未匯回的海外投資收益等,未分配盈餘的加徵,有營所稅「補充稅」的實質效果。第三、未分配盈餘加徵,可拉近兩稅差異、降低個人以公司為避稅管道的誘因。
如上所論,「保留盈餘稅」的課徵,契合本次稅改所揭櫫之建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目標;目前改革方案既已配合營所稅率調升,而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之比率,我們希望財政部接下來務必要能堅定立場。如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規定以攏絡當世之務,不僅是便宜行事,有害目前「全民稅改」目標,遠眺未來,更會是整體稅制山崩樑折的發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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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財政部所提出的稅改方案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稅率從現行百分之十降到百分之五,工商團體建議應直接取消、不課稅;或是保留盈餘若用於投資,應給予投資抵減、退稅。
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上個月底應台灣玉山科技協會邀請進行專題演講時表示,保留盈餘課稅是反企業成長稅。他說,保留盈餘再投資也是企業成長一項重要動力,政府基於二稅合一,實施保留盈餘須課稅,這是反成長稅。他認為可以提高現有17%的營所稅,但取消保留盈餘課稅。
七大工商團體負責人也在日前達成一致共識,提出包括營所稅維持17%、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平衡內外資稅負等5項建言。工商團體認為,保留盈餘課稅是反成長稅,也是稅上加稅,嚴重妨害資本形成,更重要的是在我國「反避稅(CFC)制度」已完成立法,未分配盈餘再課稅加上CFC境外反避稅措施(20%),有重複課稅之嫌。
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林慧瑛指出,未分配盈餘可說是中小企業「救命錢」,中小企業普遍都有資金籌措不易的難題,未分配盈餘等同是企業「儲本」,藉由保留盈餘來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以因應企業轉型、投資擴展及經營周轉的需要。
此外,蔡英文總統日前接見國內外半導體產業協會代表時,業者也向總統建議,未分配盈餘若用於投資,應給予投資抵減、退稅。與會業者轉述,總統表示會請財政政部研商,企業繳納保留盈餘稅後若有投資,可享租稅抵減退還。
但也有學者專家持正反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保留盈餘是企業的儲蓄,可以拿來投資,對企業成長經濟發展都有幫助,不應該課稅;也有人認為,如果公司保留盈餘一直不分配,證所稅又停徵,就永遠課不到股東的所得稅。財政部官員也表示,這次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降至五,已有用於投資可退稅的效果,且作法上比較簡單,不必追蹤列管保留的盈餘是否確實用於投資;直接減半作法,對徵納雙方都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