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 重點、變革、爭議一次解析
2015年底《國土計畫法》通過後,內政部隨即準備「全國國土計畫」草案、辦理公展與公聽會、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2018年3月通過大會並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4月26日通過審議後,內政部趕在30日公告實施。不過,由於行政院審議過程未對外公開,遭公民團體質疑黑箱作業。
「全國國土計畫」完成後緊接著「縣市國土計畫」即將登場,預計二年後,也就是2020年5月1日前,各縣市都必須依據全國國土計畫規範完成各縣市內的土地規劃。
以全國為尺度 土地需求與管理最高指導原則
「全國國土計畫」承接《國土法》要求,考量未來20年的整體需求,例如人口成長的居住需求、用水需求等,以及各部會的開發與保育需求,例如農地總量、產業用地總量等,進行全國尺度的整體規劃,以避免過去零星土地個案申請開發造成的諸多弊端。
「全國國土計畫」同時也規定各縣市政府規劃「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分區15分類時必須依循的劃設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緊接著就是地方的「縣市國土計畫」準備上場。不過,中央與地方的國土計畫都須等到2022年,也就是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完成後,才會全面進入實質管制階段。
從「全國區域計畫」到「全國國土計畫」:三大變革
由於全國國土計畫直接規範各部會、地方政府、與人民的土地使用,在內政部審議過程中縣市政府、各部會、與公民團體均積極表態。由於爭議項目極多,討論過程中曾進行多次修正。
除了承接《國土法》的規劃精神,「全國國土計畫」與其前身「全國區域計畫」相比,還多了三項變革。
變革一:內政部加強土地分區主導性
「全國區域計畫」對於土地的管制主要引用各部會所劃設的環境敏感地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土石流潛勢溪流、文化景觀保存區等)或是農委會的農地分級,但不少部會認為這些劃定並非為土地管制而劃,爭議亦多,不宜直接使用。
最後,「全國國土計畫」改由國土主管機關(內政部)參考各環境敏感區的劃設條件,綜合考量後,由內政部劃設土地分區並進行控管。
變革二:政府投入鄉村區基礎建設
過去的「鄉村區」(使用分區)發展欠缺規劃,「全國國土計畫」要求縣市政府針對鄉村區進行分類(城鄉發展地區2-1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並訂定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逐步投入政府資源以補足長期欠缺的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汙水下水道、水電設施等。
變革三:地方提農地工廠清理與輔導計畫
2015年經濟部公告農地工廠群聚的186個特定地區,可申請將農地變更為可興建工廠的丁種建築用地,其中不少是小規模的土地變更。
「全國國土計畫」要求縣市政府擬定輔導及清理計畫,針對新增農地工廠提出拆除計畫,並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既存違章工廠聚落提出規劃,並須符合農委會提出的補償與回饋原則。
爭點一:土地分區怎麼劃?怎麼管?
「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原則,這些原則將直接影響每筆土地的分區分類,進而決定該筆土地的使用方式與限制,因此劃設原則成為主要爭議。
以城鄉發展地區2之3類為例,這類土地可做為都市發展的儲備用地,極可能使用農地,因此公民團體相當關切。此外,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只能農地農用,雖然保障糧食安全,但也對農民形成部分限制。
爭點二:農地總量要多少?縣市怎麼分?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農委會提出全國農地應維持74至81萬公頃。為維持全國總量,「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中原本預定框住各縣市的分配量。但農業縣市對此強力反彈,恐過多農地將限制縣市的發展。最後,縣市分配量取消,但內政部表示,縣市國土計畫送到內政部審查時,仍會確保全國農地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