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違法兼職案遭公懲會判申誡
據中國時報108年9月3日報導,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遭監察院以違法兼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管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經常匿名投稿到周刊寫社論共賺取稿費67萬多元外,還罵行政院團隊及閣揆,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2日將他判處申誡確定。
監委指控管中閔在2012年2月到2015年2月,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透過匿名「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賺取稿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違失情節重大,通過彈劾送交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審理後認定,管任政務委員期間,以每期2萬5000元的稿費共寫27期周刊社論,賺取67萬5000元的稿費,是「反覆同種類的行為」屬於業務行為,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的規定,國家自得加以究責。
合議庭認為,管身為行政院的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為周刊撰寫文章刊登於該雜誌上,除與本職之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將他判處申誡確定。
審理結果出爐後,管中閔在臉書寫下:「白晝如黑夜,讀書見陳子昂詩:人生固有命,天道信無言,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32字明志。
台大自主聯盟表示對此判決完全無法接受,並嚴厲斥責政府動用國家機器迫害人權,踐踏司法公正與一介書生言論自由。聯盟指出,公務員投稿早已經銓敘部函釋認為法律並無禁止規定,且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圍,投稿並非擔任職務,毫無可能構成兼職。
據聯合報108年9月3日報導,管的律師聲明表示,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解釋轉化為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大法官釋字意旨有違;公懲會又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1號解釋,作為限制公務員撰文投稿之言論自由之依據,恐有違憲解釋之嫌。
聲明表示,我國憲法、著作權法本來就保障任何人民可以「不具名」投稿,從無任何「限制公務員必須具名投稿」之規定。媒體社論代表社方立場,本就不具名。將「不具名」刻意醜化為「匿名」,是對媒體實務的歪曲。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