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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土計畫「農地工廠」進入審議委員會階段

針對都市計畫農業區的「零星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已協同內政部新訂「特定工廠專用區審議規範」,研議放寬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規模,通過後,將不受限於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須3公頃以上,才可以辦理用地變更的限制。

高雄市都發局表示,高雄市國土計畫草案去年6月完成後,於下半年陸續完成公開展覽、並辦理6場地方說明會、4場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座談會、以及8場公聽會,目前已進入市府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階段,召開過8場專案小組會議。

都市計畫農業區「國土功能分區」 加強與當地民眾溝通

 

都發局說,大寮、林園地區位在高雄市產業廊帶,既有工廠林立,為加強與當地民眾溝通說明國土計畫實施後,高雄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管制,以及未登記工廠的處理原則,今(16)日上午於大寮區公所,由林裕益局長主持說明會,向在地工業團體及地方民眾進行簡報及意見交流。

 

會中與業者及民眾發言熱烈,都發局表示,與會人員所提意見,都將會轉送高雄市國土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參考。都發局長林裕益表示,高雄市國土計畫於去(2019)年7月底公開展覽以來,許多民眾非常關心,想了解國土計畫架構下,未來土地如何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土地使用如何管制?以及高雄市9千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的「未登記工廠」土地,如何劃設?都是市民及產業團體相當關切的問題。

 

林裕益說,「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去(2019)年7月24日修正,其中增訂特定工廠管理與輔導規定,協助農地工廠合法化經營。修法施行後,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工廠(含已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證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循工輔法及都市計畫程序 輔導用地合法化

所謂「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都發局說,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1條之規定,係可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並強調,該都市計畫農業區,後續仍依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有關低污染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須於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可循工輔法及都市計畫程序輔導用地合法化。

林園農地工廠。(圖/都發局提供)
林園農地工廠。(圖/都發局提供)

都發局也表示,針對都市計畫農業區的「零星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已協同內政部新訂「特定工廠專用區審議規範」,研議放寬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規模,通過後,將不受限於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須3公頃以上,才可以辦理用地變更的限制。(相關報導:守住石虎最後的家!陳美汀提醒:監督開發案及國土計畫不能停更多文章

 

又說,對於非都市土地,中央也正研議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零星特定工廠可於各功能分區下,均得申請設置工廠使用之規定。未來特定工廠之使用地,將規劃變更為「產業用地(特)」,逐步輔導業者辦理用地合法化。本次說明會相關資訊,置於高市都發局網站最新消息及高雄市國土計畫專屬網站,歡迎查閱;如有疑義,也請電洽都發局詢問。

 

引用來源: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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