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國土計畫】王珍玲:台灣國土計畫的新冠病毒
因莫拉克風災及因應氣候劇烈變遷,延宕廿餘年之國土計畫法(國土法)終於一○五年制定公布。該法特色即為國土功能分區,將全國國土依土地資源特性畫分,並應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使用。
最近行政院強將國土法修正草案付委,修法重點:一、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即可變更國土計畫;二、延長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訂定期限。
然而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即為調整原有計畫體制,貫徹計畫管控原理,先由縣市政府依國土法第廿條畫設原則並依國土自然資源的特性,畫設國土功能分區後,再於各功能分區下進行部門計畫,以達國土保安、環境永續、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之立法目的。
國土計畫應先考量未來近廿年的整體需求,進行全國尺度的整體規畫及總量管制,以避免過去個案申請開發造成的諸多弊端。故「縣市國土計畫」依「全國國土計畫」畫設原則及指導完成後,還要俟國土功能分區圖畫設完成後,才能全面進入國土計畫法實質管制階段。
依國土法第十二條規定,若縣市政府不依國土法規畫原則,浮濫畫設城鄉發展區,還可由中央以「核定」權責加以管控,然現依國土法規定期限應完成公告之縣市國土計畫,卻由行政院提出延長時限之修正條文,改為不知到何時之「一定期間」?
國土法為防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消極不作為、推拖擺爛,尚有防制規定:直轄市縣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現在捨此不用,卻要修法延期?難道規定是擺設?不如直接取消期限規定,架空國土計畫法,豈不更海闊天空、自由自在?
更有甚者,此次修法最引爭議之處,即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通盤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例外事由。然國土計畫之立法目的及內容,不就是先依國土資源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後,才為國土規畫和開發,以確保國土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和管理嗎?國土計畫既為最上位之指導性計畫,又如何會有牴觸抽象計畫原理及最高指導原則之「重大建設」計畫?不僅可被核定,還可再反過來要求變更最上位國土計畫的怪事?
且現行法既已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與其他各款不相類之例外條款,則此種專為民間業者開發所用,幾近空白授權,破壞國土功能分區,類似自體新冠病毒的條款,若通過乾脆宣告國土計畫法死亡算了!
台灣因計畫法制不彰,付出的代價難道還不夠?政府還要帶頭破壞法制,不斷重蹈覆轍,直到無法補救的那天嗎?
來源:聯合報、文章作者
引用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425947?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