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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年的ECFA會停止合作?

海基會前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於《工商時報》投書指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於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署,迄今即將屆滿十周年,所謂「架構」協議就是無法一步到位「自由貿易協議」(FTA)前的初步協議。最近台灣的官方及企業都非常關心ECFA會不會叫停?

經查在「世界貿易組織」(WTO)諒解備忘錄第24條規定,合理期限只有10年,也就是說,雙方在簽署「架構」協議後,應該在10年內協商簽署後續的服務貿易、貨品貿易等協議,完成整體FTA的實質內容,否則其他會員國或經濟體可以對此「架構」協議提出異議。如果服貿協議不生效,貨貿協議不協商,一直停留在「架構」階段,WTO的其他架構協議大概無此先例。

回想在ECFA談判時,我方綜合考量農工產業的需求,提出要求開放機械、運輸工具零組件、石化、紡織等類產品,也要求開放部分農產品,然而上述工業產品,也正是陸方積極發展的項目,而農產品我方又堅持不同意對方農產品來台,協商的過程相當艱辛,僵持了約半年時間,陸方終於勉強同意,坦白說,陸方讓步較多。我當時以兩岸GDP比較,大陸為台灣13倍,陸方經濟規模遠大於台灣,比較能夠應付衝擊來說服陸方。

ECFA的早收清單或初期免稅項目,大陸給予台灣539項工業產品及農產品,台灣給予陸方的269項,只有工業產品而無農產品。實施以來,迄2019年底,我方享受的免稅金額達66.31億美元,而陸方享受的免稅金額為6.43億美元。

猶憶協議簽署前,當時的反對黨極力杯葛,歪曲事實,抨擊說是「包著糖衣的毒藥」,指稱圖利財團,並認為應「先國際後大陸」,指責馬政府「先大陸後世界」。然而國際政治現實、世界各國的默契是:他們必須先與中國達成自貿協定,而且兩岸之間也有相關協議,也就是他國與兩岸之間的三個雙邊關係,必須先完成另兩個,他們才願意跟台灣談,這也就是2013年6月兩岸在ECFA基礎上,進一步達成服貿協議後,紐西蘭與新加坡才願意與台灣簽署經濟合作夥伴的自貿協議,換言之,兩岸協議才是擴大與外國簽署協議的機會。

事實證明,ECFA的實施,對台灣總體而言絕對有利,無論是中大小型製造業或農民都普遍受益,而無獨厚財團情事。而今想要持續ECFA,首要的作法是改善兩岸關係,而不是處處反中對抗,當然善意、互信是要靠長期累積的。

短期間,也是操之在我,而無需兩岸協商的,可朝兩個方向努力:首先是解除對大陸的歧視,因為迄今台灣仍違反WTO世貿組織最惠國規定,禁止一千多項大陸工業產品與八百多項農產品的進口,台灣應選擇部分項目逐步開放﹔其次是依世貿組織對於架構協議的規範,積極讓已簽署的服貿協議生效,而生效的前提是要先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中程的作法是要開始協商貨貿協議,因為這樣才能完成整體自貿區的實質內容,完成服貿及貨貿協議是工商界引頸期盼的機會,企業界可以尋求商機,而相關的從業人員也可以增加就業機會。

最後則是可以兩岸的協議為基礎,表明台灣願意遵守世貿組織的自由貿易精神,進而開拓國際空間,與他國協商自貿協議,並為加入CPTPP及RCEP作準備。


引用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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