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來種一棵樹:百年大業 宏觀規畫
個人一直在林務局工作至退休,當年也一直協調、拜託各國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軍方,將閒置土地提供林務機關造林,雖具成效但一直期待台灣能有更多的綠色資源。
種樹的效益,眾所皆知,然而,必須具有至少五十年以上的長期視野,宏觀規畫,始能具成效。
首先,這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應從地景的大尺度,從準備種樹的地點出發,觀照不同的資源(如河川、農地、草地、周邊建物),使不同的元素整合為一個具有和諧性的整體。
其次,樹木以其所在區位的不同,可發揮不同的社會、環境(如溪流沿岸保護林帶可扮演廊道的角色,暴雨之後,更有阻絕、過濾沖積物、避免溪床淤積及水質惡化的功效)或是文化上的效益,從而樹種的選擇、栽植的方式、密度,均有所差異,種樹伊始,應先探討清楚。
再次,種樹是極為細緻的科學工作,涉及自然科學及社會科學,不能倉促從事。從選種(務必以鄉土原生樹種為要)、育苗、依照形質條件選定優良苗木嚴謹出栽、種樹地點的事先整治、栽植後的保護與管理(包括病蟲害的預防)等,每一環節,均是科學,在在需要時間。
更值得講究的是,種樹成功後是一項公共財,職是,公共參與特別重要,整個過程,一定要讓所有的利害關係人了解,並促進彼此之間的合作。尤其,當地住民的參與而形成共識,更為關鍵。
最後,也是最根本的,種樹是長期策略性的工作,必須站在國家高度來看,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同機關、機構、軍事單位的合作,務必讓樹木永遠存續。如果今天種樹,過了幾年又「棄林種電」,或因其他工程或用地需要,又置林木於不顧,總是令人扼腕。未來,不論是河川沿岸、都市公園、廣埸等,完成種樹的土地,必須依照國土計畫的原則,將已經完成種樹,規畫為適當的分區。現階段,宜先依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的管制規定,畫定適當的「使用分區」或編定為適當的「使用地類別」,使名副其實。如果涉及私有土地的提供,或可運用「生態補償」制度,使所有權人為此特別犧牲而獲實益,以為解決。從而,樹木可獲得法律的保障。其實,從環境法學的發展趨勢,樹木本身未嘗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其有生之年具有「生長於斯」的權利。
種樹,跨越世代的工程,百年大計,千秋志業,是台灣願景,允宜宏觀規畫。
聯合報 李桃生/林務局局長退休(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