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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專門技術轉讓或授權中國 經部修規須申請許可

擔憂台灣專門技術恐外流到中國大陸,投審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明文規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者要申請許可。

經濟部投審會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預告期為60天。

投審會官員表示,依現行條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等給大陸地區人民的話,必須申請許可;然而,若將技術「販售」給對岸,就不須申請,因而修法將條文明文化。

條文修正後,將「提供」改為「轉讓或授權」,並將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移除,改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官員說明,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屬性偏向智慧財產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涉範圍偏向技術層面,因此刪除;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為國內產業新興專門權利,為必須管理的技術。

而投審會先前也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修正草案,新增關於台灣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的審查機制。

新增要點明訂主管機關應進行技術授權或移轉影響審查,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的影響、研發創新布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意見後逕予准駁,若有特殊必要,得提投審會審查。

官員表示,先前法規強調投資面,門檻是金額,但許多技術合作案不能以金額來判斷,也藉此將條文明文化。

引用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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