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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當大法官變成轉型正義對象

王健壯
黨產會與促轉會是兩隻權力怪獸,大法官在一個多月前才維護了黨產會這隻怪獸的合憲性,沒想到另一隻怪獸促轉會,這次卻直撲大法官而來,讓大法官也見識到權力怪獸的可怕。

促轉會要求司法院交出的九份解釋文,其中最早的卅一號解釋作成於一九四四年;九份解釋中有五份與萬年國會的形成有關,三份與叛亂組織有關,一份與戡亂時期軍事審判有關。

 

這九份解釋都被認定是大法官的威權履歷,明顯有政治介入解釋的痕跡,也證明有些大法官確實有侍從思維。用白話文來說,就是促轉會認為大法官曾是威權幫兇,九份解釋都是為了替威權統治那隻權力怪獸尋找合憲性理由,促轉會基於轉型正義目的,必須要揪出那些替威權服務的附隨大法官。

 

大法官雖然職司守護憲法,但有些解釋明顯反民主或反人權,卻是事實。以美國為例,在一八五七年的「斯考特訴桑福案」中,大法官判決黑奴不是美國公民,不受憲法保護;在一八九六年的「普利西訴佛古森案」中,大法官判決種族隔離政策並不違憲;在一九四四年的「是松訴合眾國案」中,大法官判決強制日裔美國人遷移並不違憲;在二○○○年的「布希訴高爾案」中,大法官判決佛羅里達州停止重新計票,使得布希贏得當年總統大選。

 

這幾項判決都被美國憲法學者歸類為「史上最壞判決」之列。但其中有些判決後來被憲法修正案所推翻,有些被大法官以另外的判決而獲得平反,「布希訴高爾案」中支持多數意見的大法官,例如歐康納大法官,事隔多年後更為了她當時決定追悔不已。

 

從憲政民主發展史角度來看,促轉會之所以要求司法院交出九份解釋文,大概也是認定這九份解釋是「史上最壞判決」的範例。但大法官是合議制,解釋文一旦公布,便祇有集體責任,而無個別責任,大法官雖未公布記名表決紀錄,但誰支持多數意見,誰提不同或協同意見,也隨解釋文一併公布在案,亦即,誰是威權統治的附隨大法官並不難查考,促轉會進一步要求司法院公開大法官評議紀錄的意圖與必要性,也因此難免啟人疑竇。

 

大法官的評議紀錄,其實就是大法官平常的開會紀錄。但大法官開會本來就非一言堂,過程一定是你說我說他說,然後形成共識作出決議。而且,有些大法官在形成多數意見的過程中,也不乏有所謂的策略性發言,或是扮演魔鬼辯護士的角色,這些發言在事隔多年後很難考據是否可確信為真。何況,大法官的開會紀錄不像法庭筆錄,事後並未經大法官逐字閱讀確認,促轉會若以未經大法官個人確認的開會紀錄,逕行認定誰是威權幫兇,但當事人卻早已作古多年而無法澄清辯駁,其結果是否可能造成冤曲,也不無疑問。

 

司法院是政府機關,當然要受檔案法規範,促轉會有令,司法院也不得不從。但大法官這次在促轉會祭出轉型正義這把尚方寶劍後,卻被迫要進行自我辯護,被迫陷入如同其他附隨組織的困境,被迫要抗辯促轉會是否擴張解釋政治檔案的認定,當然更被迫要承受行政權以召開研討會方式,向司法權進行外部施壓的體制外挑戰。

 

當大法官變成轉型正義的對象,許宗力要如何接招?這是他從未預料的一個特殊憲法時刻。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引用來源:王健壯、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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