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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學者提數位身分證3大問題,人權團體召民眾提訟籲暫緩全面換發

內政部訂於明(2021)年7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引來民間團體與學界擔憂,台灣人權促進會(簡稱台權會)召集58位民眾提出集體訴訟,台北高等法院於2日開庭審理,要求內政部在下次開庭前,必須提出新式身分證應記載資料釋疑。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則發表相關政策建議書提出3大問題,呼籲在問題解決之前暫緩換發。對此,內政部回應已有相對應風險管控作為,承辦相關作業的廠商團隊成員也須經查核。

台權會召集民眾集體訴訟,開庭才得知相關配套仍在研擬中

《自由時報》報導,台權會召集58名各領域民眾,集體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日開庭審理,由於內政部代理人「一問三不知」,法官要求下次開庭前,必須提出新式身分證應記載資料,以釋眾疑。

內政部明年7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元月將先在澎湖縣、新竹市及新北市試辦。台權會等人權團體連署提出「保留無數位身分證」、「暫緩發放,先立法修法」、「成立獨立的隱私保護專責機關」等訴求,並提出「細部規劃未出爐就招標33億元印製案」、「未公開規劃案就送行政院核定」等問題。

依據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新聞稿,反eID律團召集人林煜騰律師首先表示,在進入訴訟之前,民間尋求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向內政部洽詢數位身分證配套措施相關資料,卻得不到內政部的具體回應。直到開庭才從法官的盤問中得知,內政部不公開政策相關資料的原因,竟是因相關草案與細則尚在研擬,還沒確定。

林煜騰表示在法制不備的條件下,人民將無法安心使用數位身分證,呼籲人民對於未來數位生活的想像和藍圖,應該交由國會討論,而非由內政部草率決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蕭逸民發言,支持行政法院審查數位身分證是否具備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法律施行的密度是否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旁聽過程中,他發現內政部推動數位數位身分證是違反法律保留的最糟糕示範,並譴責內政部在沒有充分配套的狀況下推動如此重要的政策,呼籲朝野立委共同監督內政部依法行政。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建議書提3大問題,籲沒解決前暫緩換發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也在2日針對政府推動數位身分證所引發的疑慮,發表《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份證與身份識別政策建議書》提出3大問題,包含:規劃中的數位身分證將對台灣的自由民主體制帶來立即而重大威脅、現行條件下強制發行數位身分證欠缺符合憲法的法制基礎,以及與數位身分證同步推動的跨機關業務資料共享與整體智慧政府計畫,欠缺符合可課責性的設計與作法。

建議書中提及數位身分證的資訊安全性嚴重不足,內政部目前只強調「晶片製造」方面的安全,無視「晶片設計」、「晶片作業系統與應用程序開發」等均為外包,因此存在系統與軟體安全風險。其次是承包「晶片系統設計、空白晶片卡製造」與負責提供「晶片寫入設備」給中央印製廠的兩家國外廠商,疑似與中國安全部門存在合作關係。建議書指出依照目前數位身分證委外設計製造的模式,數位身分證一旦正式發行使用,恐將成為國安破口。

最後則是數位身分證創造了紙本身分證所沒有的數位足跡,進而在不同目的下被監視與控制的風險。然而以現行《戶籍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均未對此制定特別的保護規範。

建議書針對3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分別為建立身分證晶片化與數位化的法治基礎,並提供個人權利保障、立法確保數位身分證的資安與國安,最後是建立跨機關資料交換與智慧政府的可課責性與社會信賴。並呼籲在解決上述問題之前,應立即暫緩數位身分證之換發。

內政部:已有相對應風險管控作為,且無「一問三不知」情事

對於中研院法律研究所提出的政策建議書,《中央社》報導,內政部組成的產官學研團隊表示,已經有對應的風險管控作為。資訊安全部分,除注重晶片製造安全外,晶片模組設計、作業系統及應用程序設計,分別通過國際安全認證,並由台積電以ROM的形式燒錄於晶圓中,無法變更或植入後門。

內政部表示,晶片寫入設備放置在中央印製廠,由專案團隊操作,資訊應用軟體由中華電信開發,空白卡及製卡設備廠商無法接觸民眾個資。卡片讀取時,以一次加密金鑰建立安全通道加密傳輸,就算被側錄也是無法解讀的亂碼;即使能破解亂碼,呈現的資料與紙本身分證提供影印的資料相同,不會有大量資料外洩情形。

內政部說,民眾使用New eID紀錄,不會存放於New eID中,內政部沒有這些紀錄,無法掌握民眾數位足跡;廠商的團隊成員須經查核,不可為中國人士外,軟體開發及程式,都不可使用中國團隊及程式碼。

針對台權會的質疑,內政部2日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絕沒有「一問三不知」情事,民團的指控與事實嚴重不符,對於法官所詢新式身分證記載事項、相片規格、國民身分證晶片資料清單等事項,內政部都一一加以說明。

外界關心,換發數位身分證有無法律授權?內政部表示,將現行紙本身分證改為PC晶片卡的數位身分證,屬於身分證格式的變更,依《戶籍法》第52條規定,已授權內政部訂定身分證的格式、內容、繳交的相片規格等,因此換發數位身分證「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至於舊證公告失效有無損及民眾權利?內政部指出,依《戶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全面換證期間,已領取新證的民眾,可持新證行使各項權利義務;在全面換證期程結束後,未換證的民眾仍可換發新證。

引用來源: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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