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管法》修法將更名 升級應對氣候變遷 新增碳費與調適專章
兩部草案皆升級我國氣候變遷應對措施,如行政院將設「氣候會報」,提升氣候政策指揮層級;增訂「碳費」徵收機制與「調適專章」,加強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等。此外,環保署擬將《溫管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洪申翰則定名為「氣候變遷行動法」。
而兩版本最大的差異在於,立委洪申翰提案納入2050年淨零碳排的具體期程,環保署版本則維持2050年碳排降至基準年50%以下,僅將追求淨零碳排列入立法目的。
《溫管法》更名「氣候法」
《溫管法》自2015年推出施行至今,原定今年底要修正條文,相關期程卻一延再延。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曾多次指出提現行《溫管法》的缺失,包含2050年減碳50%的目標遠落後於國際零碳排趨勢;執行層級限縮於環保署,缺乏跨部會權責協商機制;缺乏碳定價政策工具提供減碳經濟誘因;不具氣候科學評估與災害調適思維。
此外,民團更於日前率先提出應以「氣候變遷法」取代現行《溫管法》,強調氣候變遷政策不應僅停留在溫室氣體管制的層次。
趕在2020年底前,環保署及立委洪申翰皆於上週提出《溫管法》修法草案。兩版本皆針對強化氣候治理、確立部會權責、完備碳定價機制,及強化調適任務等四大面向,提出比現行法規更積極的政策工具與減碳路徑規劃。
立委洪申翰表示,「氣候變遷行動法」獲得黨內委員高度支持,有高達20位委員共同提案、15位委員連署,顯示執政黨委員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決心。
提升氣候治理層級 明定部會權責
在強化氣候治理部分,兩版本皆提出應在行政院設「氣候會報」,提升氣候政策指揮層級,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此外,中央也應邀集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共同統籌規劃溫室氣體減量階段管制目標,以強化重大氣候政策方針的專業檢視與跨界溝通。
在確立部會權責部分,現行《溫管法》僅定義溫室氣體減量責任應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卻未明定各部門的業務主管機關。因此,兩版本皆明確指出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的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在環保署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將由中央五大部會劃分六大部門的減碳權責,其中經濟部應負責能源及製造部門、交通部負責運輸部門、內政部負責建築部門等;在立委提出的「氣候變遷行動法」中,則更細緻地將氣候變遷調適分工劃分至13個部會中。
此外,為了強化各主管機關對所屬部門排放源的管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廠商)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達到「效能標準」,也就是每單位產品的碳排放量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核可的標準。
皆新增「碳費」與「調適專章」
在完備碳定價機制的部分,國際現行的碳定價工具主要有兩種,分別為總量管制與碳交易,以及徵收碳稅(費)。環保署委託倫敦政經學院所發布的「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指出,因台灣市場規模較小,且排放集中於少數參與者,仍未完備實施總量管制與碳交易的條件。
因此,延續過去收取水污費、空污費等污染者付費的方式,兩版本皆新增「碳費」徵收機制,透過提高排碳的成本,形成減碳、採用低碳排技術的經濟誘因。而各界所關注的徵收對象,不限定先前公布之290家排碳大戶,將擴增至製造部門外的住商等部門。此外,費率水準將隨階段管制目標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在調適部分,我國面臨缺水停灌的挑戰,足見氣候變遷將對環境、社會經濟及弱勢族群造成重大衝擊。因此兩版本皆新增「調適專章」,強調以最新的氣候科學作為風險評估與調適方案的基礎,對災害進行更精準、前瞻的部署,並建立脆弱族群的參與政策的機制。
2050年淨零碳排期程入法? 環保署僅列入「立法目的」
目前全球共有125國提出淨零碳排的目標與期程,當中瑞典、英國、法國、丹麥、紐西蘭及匈牙利共六國將具體期程訂於法律中,其他國家則是提出施政宣示。
而在兩版本修法草案中,立委洪申翰的版本將2050年淨零碳排的具體期程納入法規中,環保署版本則仍維持2050年碳排降至基準年50%以下,僅將追求淨零碳排列入立法目的。
對此,環管處處長蔡玲儀表示,行政院已經請各部會啟動評估淨零排放的期程與路徑,未來相關期程將直接反應到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當中。
為了培養公民社會對氣候變遷的意識與行動能力,兩版本修法草案皆延續《溫管法》,強調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推展相關教育宣導。而立委洪申翰的版本則進一步新增「公民訴訟」的條文,讓僅被動接受宣導的公民,能在政府怠於執行職務時,透過行政訴訟主動要求政府落實氣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