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Google臉書付費給台灣媒體?公平會:需再觀察
澳洲國會日前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全球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多位立委質詢關於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的議題。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指出,根據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2019年公布的調查報告,在澳洲的數位廣告市場,每100澳幣的廣告中,有81%進入到Google(谷歌)和Facebook(臉書),台灣的情況如何,是否會跟進澳洲的立法腳步。
李鎂表示,公平會有做初步了解,2019年台灣線上廣告市占率中,Google與Facebook占比已達6成至8成,但媒體與平台間的關係應該屬於私權議價問題,國際間對這個議題要如何處理還沒有共識。
鍾佳濱說,澳洲政府顯然不認為這是私權行為,而是判定屬於公共資產的問題。
李鎂在會後指出,因為這個法規涉及面向廣泛,還要觀察規範內容、現行法規有無不足之處等,國際間對於這類科技巨擘的行為模式都還在密切觀察,公平會也一直對此議題進行近一步瞭解,會先觀察分析、研究,如果有形成政策方向,會循公平會的機制來討論,但目前都還在了解的階段。
服務業競爭處處長林慶堂說,澳洲競爭主管機關負責的部分為雙方協議未達成共識,要付諸強制仲裁時,競爭主管機關會出具專業意見,加拿大由文化部負責處理這個議題,歐盟則是有歐洲議會的議員提出相關主張,所以目前各國走勢不一定,都在摸索跟探討中。
根據公平會的書面報告,公平會蒐集、掌握國際間有關數位經濟議題資料,關注歐美及亞鄰競爭法主管機關針對 Google、Apple(蘋果)、Amazon(亞馬遜)和Facebook等科技巨擘執法動態,同時密切注意其在國內市場之競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