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新聞付費 朝野籲立法
使用者付費是方向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說,台灣前年的數位廣告金額谷歌拿走逾半,其中隱含不公平競爭、著作權、本土產業保護等議題,需政府介入監理。國民黨前立委許毓仁表示,使用者付費是合理方向,機制建立後可減少當前假新聞充斥問題。許毓仁說,國際氛圍已成,台灣沒理由不跟進。
另名要求政府效法澳洲立專法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表示,媒體與平台本來就互利互補,但平台壟斷廣告市場,造成部分媒體為提高能見度,走腥羶色內容,惡性循環對資訊環境造成傷害,給媒體生存空間,新聞才不會走偏鋒。
管碧玲表示,22日發函給公平交易委員會,指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2020年7月公布新聞媒體議價法令草案,要求Google及臉書必須就平台上所使用的新聞服務與當地的新聞媒體議價,以支付適當的授權費用;雖然立法過程曾引發Facebook、Google強烈抵制,但法令施行前卻獲得美國微軟公司聲明支持,Google也與美國跨國新聞集團簽署3年的全球合作協議,並對澳洲的立法態度趨向軟化。
管碧玲指出,為建構新興數位平台與傳統媒體正向與多贏發展,澳洲與歐盟均已著手積極立法因應變局,台灣應及早因應妥為,因此要求公平會儘速草擬研議台灣的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相關法制。
科技業出身的台灣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表示,台灣的媒體新聞藉由數位平台露出的占比多少,確實需要政府先盤點,否則不知該如何議價;公平會確實應著手研議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相關法案,而澳洲的立法過程可成為台灣的借鏡。
不過,高虹安也說,媒體內容形式會影響議價效果,如澳洲的媒體報導是英文,傳播力較強,但台灣的報導多是繁體中文,點閱率與傳播率有地域限制,坦言台灣要走到立法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目前擬NCC主管負責管理
政府高層表示,若要立相關法律,主管機關應該會在數位發展部和NCC之間做選擇;按照現行行政院推出的第一階段組改中,在網際網路治理上,規畫由NCC負責管理,研判媒體與平台議價相關立法可能由NCC主管,且適合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中處理。
黨政人士也提醒,台灣若要針對這些平台業者,要求合理分潤,但包括臉書、谷歌等都沒有在台灣落戶、伺服器皆在境外,會不會最後就算完成立法,但在境外欠缺效力,管不到美國、日本去。他表示,這也是必須考慮現實面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這議題屬於跨國界、跨部會、也跨產業範圍,NCC會積極參與。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公平會最近會召開座談會,如果要做,一定是跨部會,要先釐清目標是扶植產業?還是打破平台獨斷?澳洲的作法,看起來比較像是從產業面扶植角度。
行政院表示,由於相關組改修法還沒有在立法院通過,不願正式回應。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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