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重要決議
自1994年3月UNFCCC生效後,至今已有192個締約國。目前,京都議定書則有183個國家批准。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全球溫室氣體減量工作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目前正進入後京都(post-Kyoto)的諮商談判階段,至2008年底共計召開14次締約國大會。
COP1: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一次締約國會議(1995)
第一次締約國會議於199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在德國柏林召開,此次會議是各國部長自1992年「里約高峰會議」後第一次參與之全球氣候變化會議。《公約》要求第一次締約國會議檢討已開發國家承諾減量目標,會議通過主要決議如下:
- 通過“柏林授權”(Berlin Mandate)著手進行2000年後新的承諾。成立“柏林授權特設小組”(Ad hoc Group on the Berlin Mandate, AGBM)起草一項議定書或或另一種法律文書,以便在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
- 通過設立附屬科技諮詢機構與附屬履行機構,要求秘書處依照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安排兩個附屬機構之會議。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應執行科學技術評估、資訊分析、報告審議,以作為締約國會議決策之參考。而附屬履行機構則協助締約國會議推動《公約》之執行及決策之運作。
- 設立一個不限員額之技術和法律專家工作組,以研究和建立多邊協商程序及其設計的有關的所有問題。
- 同意在附件一國家間執行試驗階段的「共同執行活動」(AIJ)。
- 通過設立永久秘書處於德國。
COP2: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二次締約國會議(1996)
1996年7月8日至19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二次締約國會議,主要討論如何加速強化各國的氣候變化對話。此外,柏林授權特設小組也同時召開第四次會議,針對議定書草案之可能內容與分析,提供各國準備談判之準備。會議主要議題包括議定書草案的內容談判、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國家通訊指南、及「日內瓦宣言(The Genev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會議通過主要決議如下:
- 通過「日內瓦宣言」支持IPCC的研究發現與結論和要求訂定具法律限制的目標與明顯的減量,以管制溫室氣體。
- 通過認可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
- 通過附件一國家通訊準備指南修正案,要求附件一國家每年須提交溫室氣體清冊。
- 通過非附件一國家通訊準備指南,要求非附件一國家的溫室氣體清冊統計與編撰的主要內容。
COP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1997)
各國於1997年12月1日至11日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屆締約國會議,完成柏林授權之階段性任務,通過具法律約束力之《議定書》。第三屆締約國會議也討論資金的議題、技術移轉和《公約》資訊之審查等。本屆會議通過之決議如下:
- 通過《議定書》:
- 要求工業化國家到2008至2012年間須將CO2、CH4、N2O、HFCs、PFCs與SF6成六種溫室氣體削減至1990年再減5.2%。
- 議定書也通過清潔發展機制、排放交易、和共同執行等三種機制,協助各國在降低溫室氣體時能以經濟效益的方式來促進其永續發展。
- 森林吸收匯納入減量計算。
- 要求各國鼓勵民營部門投資和轉讓環境無害技術,並消除技術轉讓之障礙。要求秘書處綜合和傳播有利氣候變化減緩與調適之環境無害技術。
- 通過要求各國必須依據IPCC1996年修訂之溫室氣體清冊估算京都議定書書所規範之六種溫室氣體。
COP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四次締約國大會(1998)
第四屆締約國會議於1998年的11月2日至13日在8日在阿根廷的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由於前一屆會議匆忙通過《議定書》通過,部分條文內容之運作方式並不明確,因此本屆會議特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要求各國在第六屆締約國會議前,釐清《議定書》中的待決細節,以便《議定書》於正式生效後能完全順利運作。此外會議也討論《議定書》與《公約》相關議題,包括:彈性機制之相關規則、遵約體制、國家清冊統計體系及探會計算規則等。會議通過之決議如下:
- 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執行和為將來《京都議定書》的生效作準備,並維持實現這些目標的政治動力(1/CP.4)。本項行動計畫是由2/CP.4至8/CP.4等七項決議所組成,須在第六屆締約國會議完成,歸納如下:
- 財務機制-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
- 氣候變遷政策與措施之後續工作;
- 因應氣候變遷技術之發展與移轉;
- 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實施機制之規則-優先重點是清潔發展機制;
- 討論補充性減量措施、排放量上限、各國排放量平等性等議題之計畫。
- 通過要求IPCC繼續向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提交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活動之進展報告。
- 通過附件一國家第三次國家通訊提交時間在2001年11月30日以前。
COP5: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五次締約國大會(1999)
第五屆締約國會議於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在德國波昂舉行。締約國會議為完成《議定書》的工作而設定一個時間表,包括建立談判代表在下12個關鍵月期間的後續工作過程。主要討論「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之執行、附件一國家通訊、非附件一國家通訊、能力建立、技術開發與轉讓、京都機制及不利影響等議題。會議通過之決議如下:
- 通過繼續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要求附屬機構在第六屆締約國會議就此項行動計畫涵蓋之問題做出決定。
- 通過附件一國家通訊年度清冊報告指南,要求附件一國家自2000年起每年4月15日前提交年度清冊。
- 通過附件一國家通訊報告指南,要求附件一國家2001年11月30日前提交第三次國家通訊,並根據全球氣候觀測系統報告編寫指南在國家通訊中報告其系統觀測方面之活動。
- 通過設立一個非附件一國家通訊專家小組,以改善非附件一國家之國家通訊,並在第七屆締約國會議審查該小組之職權範圍。鼓勵非附件一國家依《公約》12.5條所列時間表提交首次國家通訊。
COP6: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2000-2001)
(一)第六次締約國會議第一會期 (COP6 part1)
第六屆締約國會議於2000年11月13日至25日在荷蘭海牙舉行,此次會議針對第12及13次附屬機構會議(簡稱SB-12及SB-13)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及協商,並依第四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對《議定書》細節所訂定的工作時程達成決議,促使《議定書》能於2002年地球高峰會議10週年正式生效。
但由於在植樹造林之碳匯(sink)、對國內減量計畫的補充性(supplementarity)及遵約體制(compliance regime)等關鍵議題,各國無法取得共識;而且大會主席所提出之一些建議案,未受歐、美兩主要陣營認同,最後大會決議,將《公約》第六屆締約國大會展延至2001年於德國波昂召開。本次會議主要決議:
- 通過促請各國加緊政治協商,以便在後續會期完成「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的所有問題談判。
- 通過第七屆締約國會議於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舉辦。
(二)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會期(COP6 part2)
第六次締約國會議第二會期於2001年7月16日至27日於德國波昂舉行,本屆會議主要繼續荷蘭海牙的未完成之工作,除了要繼續完成「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所有相關議題之協商工作外,希望也能通過一項綜合性和平衡性的包裹式之決議,主要協商議題包括:彈性機制、土地利用與林業、遵約、技術移轉、能力建立、財務資金等議題。
會議經各國非正式之協商,最後通過「波昂協定」,將《議定書》中爭議多時之議題作出明確之界定,為過去四年來最重要之進展,其核心內容包括:
- 在《公約》下將成立一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適應措施、技術轉移、能源、交通、廢棄物管理等工作,同時針對低度開發中國家亦將成立「低度開發中國家基金」協助建立「國家適應計畫行動方案」 。
- 在《議定書》下,利用清潔發展機制計畫或其他資源成立「適應基金」來進行實質的適應計畫。
- 設立一個由二十位不同領域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審議技術轉移工作。
- 公約第4.8條與第4.9條的執行(針對氣候變遷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在全球環境基金、氣候變化特別基金、及其他多邊或雙邊資金來源的支持下,執行受氣候變化不利的影響與採取因應措施影響之活動,並在第八屆締約國會議審議有關保險活動的執行情形。
- 議定書第3.14條相關事項(協助開發中國家):要求附件一國家應在其年度清冊報告提供補充資料,說明其如何努力以最大限度減少對開發中國家社會、環境和經濟之不利影響,來履行其減量目標承諾。
- 京都機制的運作:要求締約國大會同意附件一國家應按照國情進行國內行動,並利用這些機制補充國內行動;參加京都機制者必須簽屬遵約協議且依據議定書遵約制度所定之方法陳報相關資料;在清潔發展機制方面,附件一國家應避免使用核能為清潔發展機制的計畫項目,對於小型清潔發展機制(再生能源最大輸出能量15MW、能源效率改善每年達15GWh、溫室氣體每年減量達15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畫的方法與程序將於第八屆締約國會議中決議。
-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對於各國藉由造林植樹吸收二氧化碳達成減量目標方面,也做出使用上限,其可用額度最高的前三名分別為:俄羅斯、加拿大與日本。
- 遵約有關的程序與機制:對於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將處以扣減下一承諾期的允許排放額度(扣抵率為1.3)、要求訂定遵約行動計畫、停止使用排放交易權利。
COP7: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七次締約國大會(2001)
第七次締約國會議於2001年的10月29日至11月9日摩洛哥的馬拉喀什舉辦,本次大會的主要目的是要進行七月份在波昂通過的包裹式正式會議決議之談判,其中包括如何《公約》下增加資金與技術的流通以協助開發中國家。會議通過了在波昂已完成起草的十項決議,並討論三項(匯、機制、遵約)未完成之草案及兩項(政策與措施、報告與審議)尚未開討論的草案。
本次大會最重要的工作是將波昂協議轉換成詳細的作業規則手冊–京都議定書規則,來釐清各國政府批准《議定書》的方向與促進《議定書》儘早生效,以實現的未來低碳經濟活動。會議也討論了公約對2000年九月於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的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議(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SSD)之投入,以及最近IPCC的科學與技術發現之應用。本屆會議達成之決議包括:
- 「馬拉喀什部長宣言」(Marrakesh Ministerial Declaration)通過強調永續發展與氣候變化之關聯;重申發展與消除貧窮是開發中國家最為優先的工作項目;要求各國探索氣候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抗沙漠化公約之間的相互效果。
- 通過「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ccords)等十五項規則決議文件,完成「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之工作,決定京都機制、技術移轉、土地利用與林業等執行規範,並起草COP/MOP第一次會議待決議之事項,其主要之內容包括如下:
- 在京都機制方面:
- 本項議題通過三種機制的作業規則和參與機制資格條件的各項規定與分配數額核算方式。
- 決議CERs、ERUs、AAUs可以互換的計算程序,三種單位可以均等互換。
- 會議也通過評估碳吸收"匯"(Sink)的評估成效單位,稱為"移除單位"(Removal Units, RMUs),規定只適用於該承諾期的排放減量目標,不可留存於未來承諾期使用。
- 決議CDM執行理事會被授與之各項權限,並迅速啟動小型CDM計劃。
- 允許任何國家超過目標的剩餘排放分配額的儲存,但由CDM或JI所產生排放成效之儲存僅限於該國最初分配額的2.5%。
- 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方面:決議植樹造林和重新造林計畫可以計入第一承諾期的CDM計畫內,各國使用上限為基準年的1%,再乘以五。馬拉喀什協議詳細規定每一附件一國家在森林管理的最大使用數量,俄羅斯從每年17MtC(波昂協定)增加至33Mtc,每一國家可以在第一承諾期的前兩年之前重新要求考慮其分配數額。
- 在遵約方面:決議建立了遵約委員會,下設兩個分支機構,包括促進分支機構和強制執行機構。不遵約的條款包括對超出的排放量將從下一承諾期的分配排放額度扣減1.3倍、暫停排放交易的資格、和遵約行動計畫的擬定。
- 通過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認可,並鼓勵IPCC繼續編寫第四次評估報告;鼓勵各國充分利用第三次評估報告中的資料。
- 通國公約附件二名單之修正,將土耳其從附件二國家名單刪除。
COP8: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八次締約國大會(2002)
第八屆締約國大會於2002年10 月23 日至11 月1 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舉行,旨在促進各國加速《議定書》之簽署。本屆會議討論重點包括國家通訊、能力建立、開發中國家不利影響、政策與措施、研究與系統觀測、教育訓練與民眾意識、技術發展與移轉;HFCs 和PFCs 之相關議題、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本屆會議通過主要決議重點如下:
- 通過「德里部長宣言」(Delhi Ministerial Declaration),重申發展和消除貧窮是開發中國家首要的優先任務,強調減緩與調適措施的需求,關切低度開發家和小島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脆弱性。宣言要求考慮各國特殊環境的政策與措施,將氣候變化目標納入國家永續發展策略之中,按共同而有差異性責任之原則來執行氣候公約之承諾;強調調適、資訊交換、及開發中國家關注因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與因應措施的執行。
- 通過新修訂的非附件一國家通訊編製指南,提供清冊氣體至少需包括CO2、CH4、N2O等三種。
- 通過附件一國家應在2006年1月1日前提交第四次國家通訊。
- 通過CDM理事會的議事規則和小規模CDM計劃活動的簡化方式與程序建議。
COP9: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九次締約國大會(2003)
第九屆締約國大會於2003年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在義大利的米蘭舉行。本屆會議主要相關議題也是為未來議定書生效來作準備,其主要議題包括:國家通訊、清潔發展機制、政策與措施的“良好作法”、清潔發展機制的造林與再造林之定義與模式、公約承諾之充分性、資金機制、技術開發與移轉、研究與系統觀測等相關議題。
就如同第八屆締約國會被號稱為“調適的締約國會議”(adaptation COP)一樣,由於本屆大會在森林相關議題有相當的進展與成果,因此又被稱為“森林的締約國會議”(forest COP),本屆會議之主要結論如下:
- 通過了清潔發展機制之下的造林和再造林計畫活動的模式和程序,此外也包括經營實體的認證標準與計畫活動的計畫設計書規範。
- 通過要求附件一國家必須依據“IPCC關於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變化和林業的良好做法指導意見”,編製2005年以及以後的各年的年度清冊,並納入附件一國家通訊的清冊報告部分。但非附件一國家則鼓勵在其編製國家通訊的清冊報告時,酌情參考關於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變化和林業的良好做法指導意見。
- 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第二年之工作進展,包括包括操作實體的認可程序、小規模清潔發展機制計畫活動的簡化模式和程序、基線與監督計畫之方法、清潔發展機制計畫活動註冊有關事項、清潔發展機制的登記冊、以及與附屬科學與技術諮詢機構合作之模式等。
- 決定特別氣候基金應第一優先用於對付受氣候變變化不利影響之調適活動,其次也可用於技術移轉與能力建立。
COP10: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次締約國大會(2004)
第十屆締約國大會於2004年12月6日至12月18日在阿根廷的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對公約十週年的成就與挑戰作了註解,對京都議定書即將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表示歡迎,並積極準備京都議定書第一屆締約國事務外,公約討論的議題已經由具政治性意味的京都議定書運作規則之協商,轉為以減緩技術及受氣候衝擊與調適等議題為主;其中第1/CP.10號決議即是「布宜諾斯艾利斯衝擊與因應措施工作計畫」,主要在於協助發展中國家發展對氣候變化之脆弱性及受氣候變化衝擊評估工具與方法,進而擬定相關因應措施,使其免於受氣候變化不利之影響。
由於本次COP10會議的主軸集中在減緩與技術、衝擊與調適等的經驗分享,不同於以往「邊作邊學習」,同時於會中亦召開衝擊調適研討會,因此COP10又被稱為「the adaptation COP」。本次會議之主要結論如下:
- .發表「公約十週年—成就與挑戰」專書,強調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單位GDP所排放之溫室氣體)已經逐漸下降,顯示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已較經濟成長趨勢趨暖。面對氣候變遷之嚴峻挑戰,各國應著重在氣候變遷之減緩及調適。
- 通過一項五年計畫--「布宜諾斯艾利斯調適與因應措施工作計畫」決議,主要在於協助發展中國家發展對氣候變化之脆弱性及受氣候變化衝擊評估工具與方法,進而擬定相關因應措施,使其免於受氣候變化不利之影響。
- 通過“小規模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的簡化模式和程式及關於便利執行小型林業的措施”
COP11/CMP1: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一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一次締約國會議(2005)
第十一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暨第一次京都議定書締約國會議於2005年11月28日~12月10日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本次會議具歷史開創性,因為同時召開蒙特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一次締約國大會(COP 11)與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之後第一次締約國大會(COP/MOP1)之功能。此次蒙特婁會議之重要議題,包括由COP/MOP作出決議以確認京都議定書之「規則書(rulebook)」、強化清潔發展機制、後京都時期規範的方向等,重要決議與進展如下:
- 加拿大環境部長Stephane Dion擔任COP11/MOP1主席,強調3個”I”(履行(implement),改善(improve),創新(innovative))。
- 通過京都議定書運作規則:2001年第7次締約國會議所通過之瑪拉克什協定(Marrakech Accord),如:跨國減量機制、植樹造林等運作規則(rulebook),計含19項文件。
- 未來氣候變化體制協商,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二大架構下同時展開。一項是在京都議定書架構下開始考量後續減量承諾(consider further commitments);另一項則是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架構下,展開不具法律約束力之「加強執行公約以因應氣候變遷之長期合作行動對話(dialogue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by enhanc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之決議將以2年時間討論後京都時期(post-Kyoto)規範。將著重4個面向:加強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推動調適氣候變遷工作、瞭解技術之全部潛力及瞭解市場基礎機會之全部潛力。
COP12/CMP2: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二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三次締約國會議(2006)
第十二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暨第二次京都議定書締約國會議,於11月6日至 11月17日在奈洛比舉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出席本次部長會議指出,氣候變遷對全球是一項嚴重威脅,其衝擊影響被低估了,各國政府應將其與經濟及社會問題一樣重視,需立刻採取行動因應,將該問題與戰爭、貧窮及武器擴散問題同等重要來處理。本次會議之主要結論如下:
- 大會決議2008年開始進行2013~2017年第二承諾期的減量行動之談判,但是完成談判的日期沒有結論,也不設立談判的前提。
- 公約秘書處發表溫室氣體數據(Greenhouse Gas Data)統計,2000年到2004年,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呈2.4%上升趨勢。東歐和中歐轉型經濟體增加了4.1%。
- 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奈洛比綱要架構 (Nairobi Framework )」,幫助開發中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參與 CDM計畫。
- 「奈洛比氣候變化之衝擊、脆弱性與調適工作計畫(Nairobi Work Programme on Impacts, Vulnerability,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延續2004年締約國會議提出之五年調適工作計畫,再納入工作細節。
- 允許白俄羅斯成為議定書附件B國家,但是其生效仍需要3/4京都締約國之批准。
COP13/CMP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第十三次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三次締約國會議(2007)
第十三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暨第三次京都議定書締約國會議於2007年12月3日至15日在印尼峇里島召開。由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將於2012年結束,因此本次大會主要目的,即為產生新的全球氣候變遷架構鋪路,並開啟後京都談判工作,也就是本次公約主席所謂之峇里島路線圖(Bali roadmap)。
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發表第四次評估報告,更加確信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全球平均溫度上升的原因,科學證據亦指出全球持續變暖,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負面影響將使貧窮人口受害最深,除模擬減量目標及相關經濟影響外,亦提出適應及減緩方案。由於IPCC第四次綜合報告於11月發表,亦為本次大會談判後京都減量架構提供科學依據。本次會議之主要結論如下:
- 峇里島行動計畫(Bali Action Plan),對於已開發國家採取之適當減緩行動須包含進行量化排放限制及減量目標;對於開發中國家則以永續發展為內涵,在獲得技術或資金及能力建構下,推動可供量測(measurable)、報告(reportable)及可供查證(Verifiable)之適當減緩行動。此外,並將透過長期合作行動之特設工作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之運作,於2009年完成後京都談判工作。
- 成立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用以發展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由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作為秘書處、世界銀行作為基金之信託管理人,此項安排僅屬臨時性,每三年需要審查一次。
- 減少開發中國家森林濫伐亦為本次會議焦點,會議之決議文則申明迫切需要採取進一步有意義的行動,以減少發展中國家?林及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鼓勵??國探索一系列行動、找出審議辦法並做出包括開展示範活動等的努力,處理?對各國國情的?林驅動因素,力求減少?林及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進而透過永續的森林管理增加森林碳儲存。
- 對於小型規模造林及再造林之清潔發展機制計畫活動,則決議放寬溫室氣體移除量之限制,由原先之8千公噸CO2/年提高至16千公噸CO2/年。
COP14/CMP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四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四次締約國會議(2008)
第十四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暨第四次京都議定書締約國會議於2008年12月1-13日在波蘭波茲南(Poznan)舉行。本次會議議程包括UNFCCC第14次締約國大會(COP14)與京都議定書第四次締約國會議(COP/CMP4),以及這兩項國際公約之四個附屬機構會議,分別是第29次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會議(SBSTA29)、第29次附屬履行機構會議(SBI29)、第四次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小組會議(AWG-LCA4),及第六次第2期京都議定書特設工作小組會議 (AWG-KP 6, Part 2)。此外,在12月11-12日由各國部長與資深官員進行高階會議,及12月11日非正式部長圓桌會議討論對於減緩氣候變遷之長期願景。
本次會議目的將是履行兩年內達成後京都時期協定磋商行動之峇里島路徑圖(Bali Roadmap),以2009年12月舉行之哥本哈根COP15會議作為磋商終點。各國代表將討論廣泛議題,包括全球共同長期減量目標設定、全球如何應對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行動、附件一國家2012年後中期減量目標、推動幫助開發中國家的綠色技術轉讓和金融機制等議題。本次會議之主要結論如下:
- 本次會議最重要的決議為決定啟動「調適基金」,同意給予調適基金理事會(Adaptation Fund Board)法律地位,並由全球環境基金(the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GEF)作為秘書處、世界銀行(World Bank)擔任基金之信託管理人,以盡快促使該基金開始運作。該基金來源為「清潔發展機制」,而設立「調適基金」係為了在「京都議定書」下資助開發中國家推動氣候變遷衝擊調適之具體計畫,由於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在資金來源及使用上長期存在分歧,導致該基金遲遲無法啟動。
- 達成協助推動開發中國家之波茲南技術移轉戰略計畫(Poznan Strategic Programme on Technology Transfer ),由已開發國家領導技術發展及提供足夠技術移轉融資,並透過提供適當智慧財產權管理,使開發中國家實施減緩行動。
- 在減少開發中國家毀林排放量(REDD)討論上取得初步進展,包括同意於今 (2009)年6月舉辦有關估算和監測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國家和地方監測與報告體系、森林資源地面與遙測調查方法論、財務誘因等相關議題之能力建構研討會,並同意考量原住民意見積極有效參與(full and effective participation)機會,然而仍有許多原民社區抗議其權利(right)並未獲得應有的保護。
- 本次會議並通過了2009年工作計畫,意味著2009年氣候變化談判進程正式啟動。今2009年6月將制定出應對氣候變化新協定的談判草案。今 2009年3月底、6月初將分別在德國波恩舉行會議;8月或9月還將召開一次全球氣候變化會議,目標是今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上就2012年後應對氣候變遷問題達成可接受的具體成果 (agreed outcome)。
時間 |
地點 |
會議名稱 |
3月30日至4月9日 |
德國波昂 |
特設工作組會議 |
6月1日至12日 |
德國波昂 |
附屬機構會議 |
9月份 |
未定 |
特設工作會議 |
12月7日至18日 |
丹麥哥本哈根 |
公約及議定書締約國會議 |
- 2010年COP16/CMP6輪由拉丁美洲/加勒比海的國家舉行,目前南美洲的秘魯表示主辦意願;2011年COP17/CMP7輪由非洲國家舉行,南非已表達主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