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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剝奪陸主權豁免 陸將仿效

為了就新冠肺炎造成的經濟損失向大陸究責,美國國會議員近日提出多項草案,盼能對一九七六年制訂的《國家主權豁免法》開例外,剝奪中國主權豁免,讓美國民眾得向國內法院提出訴訟,向大陸索討民事賠償,以凍結大陸政府在美國財產方式,確保法案得以執行。

這些草案若能通過,將破壞國際習慣法的「主權豁免」原則。該原則係指,各國在主權平等下,國家不應對他國行使管轄權。實務運作上,又因執行程度差異,分為絕對豁免及相對豁免。前者指無論他國政府的活動性質為何,一概在本國法院享有豁免;後者指對他國政府的豁免,不及於私領域行為。近代以來,隨著跨國貿易增加,各國普遍採相對豁免;若以地域分,則亞、非發展中國家,因參與市場經濟程度較低,仍有不少採用絕對豁免者。

美國的《國家主權豁免法》,雖採相對豁免說,明訂包括商業活動在內等多種豁免的排除行為,但法院在判決時,傾向從嚴認定,這使得諸如中國航天集團、中國建材集團等多家大陸國有企業,均曾有在法庭上主張「主權豁免」而免除美國司法管轄的先例,而這恐怕也是國會推動訂定新法的主要背景。事實上,美國在二○一六年就曾通過《反資助恐怖主義法》,包括伊朗在內多個中東國家政府,都因此在美國法院遭控訴。

對於恐怖主義這種幾乎被各國視為「萬國公罪」行為,剝奪國家在國內法院的豁免,尚屬情有可原。但同樣的做法,若適用在來源尚無法獲得證實的傳染病上,恐開國際社會惡例,使其他國家紛紛仿效美國制訂類似法規,導致「主權豁免」的國際慣例蕩然無存,國家間則會頻繁出現以國內法處理與他國互動行為狀況,一旦他國不願接受判決結果,雙邊關係將難以為繼,為全球化發展帶來逆流。

國家間爭端若屬國際法院管轄範圍,自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若非國際法院管轄,則為政治問題,應透過外交途徑謀求共識。貿然以國內法追究他國,不僅有悖國際法原則,也不利於國家正常交往。

引用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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