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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代表定義惹爭議 港特首支持 記協批做法草率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日(22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表示為協助前線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涵蓋持有兩類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這意味日後不再承認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

香港警方決定修訂媒體記者代表的定義,排除記者協會等新聞組織所發會員證的效力,記協批評做法草率,並且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

警方近日向多個新聞組織發函,表示將會修訂警察通例的「傳媒代表」定義,今後持有記協和攝影記者協會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相關定義。

林鄭月娥表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是一視同仁,並非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

她說,看到不少新聞仍圍繞著警務處採用新聞處GNMIS的傳媒機構名單作為辨識「傳媒代表」定義這件事,有點不吐不快。GNMIS雖然名義上是一套政府新聞發布系統,但事實上也是政府與媒體的聯繫平台,獲登記的媒體機構除了可接收新聞處和各政府部門的消息外,也可以出席官方記者會。

她說,GNMIS是新聞處為增強政府與媒體聯繫及為媒體提供服務的重要平台,各大小傳媒、本地及海內外媒體都會登記在系統內。

此外,幾年前被拒之門外的網媒作出投訴後,她3年前已讓網媒在GNMIS登記,而過去3年有超過30家網媒登記在內,與其他媒體一樣。

林鄭月娥說,今天警方採用GNMIS這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或活動,「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呢?」

她重申,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這是不會改變的。

記協等新聞組織和工會發出聯署聲明,批評警方做法草率,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

記協不排除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也向媒體說,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不是由政府決定哪些人可以採訪、哪些才屬於新聞機構。

不過,親政府的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支持有關做法,認為在過去的反修例活動中,每次衝突現場都有大批自稱記者的人「妨礙」警方執法,也影響真正專業記者的採訪。

她說,是時候糾正「假記者氾濫」的風氣,相信這有助維護真正記者的尊嚴,不會影響新聞自由。

另一位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香港社會近年對新聞記者抱有懷疑態度,希望有清晰的指引告知社會哪些是受過專業訓練、令人信服的真正新聞機構,以重拾各界對媒體的信任。

警方向多個新聞組織發信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對「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包括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一、已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媒體機構;

二、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記協或攝影記協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新修訂意味著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據報導,警方的修訂最快明天生效。

「反送中」運動去年中發生後,示威者與防暴警察經常在集會遊行中爆發衝突,引來數以百計記者採訪,但經常有個別記者與防暴警員發生齟齬,並投訴警員妨礙採訪。

而記協和攝影記協也經常批評警方妨礙記者在前線採訪。

警方則投訴有許多人「假冒記者」,「隨意」拿到記協和攝影記協的會員證,「冒充」記者在前線採訪,實際上是為協助示威者而妨礙警方執法。

警察通例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執法行為的準則,一旦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警員今後在前線執法時,就會依據新定義來決定是否容許記者在現場採訪。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的「傳媒代表」涵蓋持有三類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記協會員證;攝記協會員證。

 

補充說明

GNMIS是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名稱,從港英政府開始,新聞處就以這個平台向本地及海外媒體發放資訊及採訪通知。

針對媒體的查詢,新聞處昨晚重申這套登記系統的有效性,表示只有在系統登記的用戶才會獲邀和容許出席政府記者會及相關活動。

據公布,目前系統內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本地和駐港海外報紙、雜誌、電視台、電台、新聞通訊社和網媒等,當中網媒有超過30家。

 

來源:經濟日報、聯合報、明報

引用來源: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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