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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面對氣候變遷與發展轉型皆是複合性的大議題,政府組織分工決策程序皆是挑戰,需立法與組織設計來彌補與銜接。

立法過程上,台灣氣候變遷的立法程序,「永續發展基本法」尚未通過,「國土計劃法」數度送進立院,至今不見動靜;「溫室氣體減量法」2005年送進立法院後,沒有進度;不平靜、雜亂開發的海岸地帶,不見「海岸法」推動;長年宣誓的「能源稅條例」,能透過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機制,有效管控能源使用及溫室排放,至今無法邁開進度;立法的過程裡表現出最虛無因應的消極態度。

在組織再造中,為強化組織制度的能量,能與國際組織、環保組織、相關產業及知識社群共同因應氣候變遷的重要課題,政府在既有組織中,走出中央集權及威權時期的模式。今天仍需透過政策檢討、在改革與運作上有效的設立氣候變遷整合機制。

行政院自2002年提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來,正式宣告台灣政府組織再造展開,歷經10年的討論規劃、立法審議,已完成通過17項組織法之立法(至2012/12/4止),尚有16項組織法草案等待立法院審議。其中「環境資源部」牽涉到多部會之精簡與整併,以及多方資源的調整,一直以來都是最受爭議與討論之部會。

環境基本法第30條闡明「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然而現今行政院規劃之環資部組織乃由環保署組織改制而成,無法全面反應全球氣候變遷、災害、環境保護和資源整合等問題。基此,余紀忠文教基金會環境與河川小組長期關心政府組織再造課題,尤其與台灣國土、河川、環境相關的「環境資源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並於關鍵時刻提出民間團體之具體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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