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復育的生態思惟
汪靜明 — 2005年01月16日近年來台灣發生的重大環境災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建設與人民生命安危,也引發災後自然保育與國土復育的新思惟。近日,行政院通過的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展現出難得的魄力。相較於數十年前推動「大有為的資源開發」,而現在的經建會卻主導「大有為的國土復育」,真是令人刮目相看!
何謂國土復育?「國土」,就是國家的領土,包括陸地與海洋的地表,及其下之各項資源;而「復育」是對某區域或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重建,使其恢復到較接近其受干擾前的狀態。國土復育,是國人期望的願景;然而,政府擬訂的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卻存在一些歧異的觀點。例如,許多民眾乍聽之下,還以為是行政院於二○○四年六月通過內政部所研提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再細看內容,其不僅涉及國土保育範圍、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與管理、國土資源調查、土地利用調查及監測與國土資源系統建立等,還牽涉到這些社區居民補償、遷居及生活照顧與原住民權益之特別保障。哇!茲事體大,難怪要透過公聽會及媒體報導,民眾才不至於不知道該條例的葫蘆裡,賣的是怎麼「愛台灣」、「救台灣」的良藥?筆者檢視該條例草案,在公聽會後經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在架構上已將「國土保育分區之劃設及管理」,修正為「國土保育範圍之劃設及管理」,並調整至「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設及管理」之前;而原訂以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為開發界線的硬性劃分,也明確增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劃設之保護區域。這顯示本草案經高人指點後,為政者從善如流的思惟調整。
在自然保育上,復育是保育的一種策略與行動;而配套的保育措施,還有保留、保護、復舊以及環境法令與教育宣導。好在,政府的組織再造草案,擬將管理國土規劃、流域經營、資源管理、森林暨自然保育等單位統整於環境資源部。如此一來,有關國土復育的統籌,就可由環境資源部辦理。在現行法規中,有關國土復育之不同類型保護區或保留區,並未闕如,而是一團紛亂;民眾怎麼會清楚法源依據及權責管理單位啊!筆者建議,今後在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或是自然保育區劃設上,必須統整檢討現行法令劃設的同類型保育區,並作適當之調整,以避免劃設區域重疊及名詞混淆。此外,有關保育範圍劃設,宜納入「中央山脈保育廊道」之生態思惟,以保育台灣賴以維繫的軸心地帶。
在人文保育上,政府應確保該條例影響所及之住民的生計發展,尊重與支持原住民自治區及災區重建方案,並藉以協助其發展出具有本土特色的台灣生態文化創意產業及永續生態社區。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的推動不可成為「原住民封山遷村」的問題,否則勢必遭到推行的阻力,也恐淪為台灣的新封建思想,而不是宏觀的新生態思惟。台灣許多山區的森林,確實是脆弱的「林待育」,而許多災區的住民,也確實是弱勢的原住民。我們希望國土復育的「無為而治」策略,不要在執行上成了「假保育」之名的封閉行動。
耐人尋趣的是,在電腦網路的教育部國語辭典中,「國土」一詞的解釋是「國家的領土。西遊記第三十七回:現今占了我的江山,暗侵了我的國土」。而當你查詢「復育」一詞時,其結果顯示:「找不到符合的詞彙!」很有意思吧!「國土復育」四個字疊在一起,對於台灣人來說,還真是個生態思惟的新詞彙呢!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